东方网9月20日消息:据《新闻晚报》报道,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听取说明和审议意见报告。《草案》全面调整赔偿标准:孩子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将大幅提高,并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
沪学生伤害事故年均250件
2001年7月13日,《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并于同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关于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立法。来自市教委的数据显示:自2001年9月1日至今年1月31日,全市受理并结案的与学校责任有关的学生伤害事故达2506件。学校全责事故占38%,负部分责任和公平责任事故占62%,所有事故中18%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其余均通过协商、协调得到妥善处理。
据市教委主任薛明扬介绍,从2003学年起,随着本市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及工作机制的完善,学生伤害事故波动不大,每年为250件左右,且有逐渐下降趋势。
赔偿标准不一引发矛盾
审议意见报告中指出,随着国家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和实施,《条例》在赔偿项目方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存在不一致、不衔接,同时在赔偿标准方面,又明显低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孙运时表示,这样的不一致“一方面导致在事故处理中,容易引发事故处理各方的分歧和矛盾;另一方面,在一些赔偿项目如残疾生活补助费、死亡补助费等方面,《条例》的赔偿标准低于一般损害赔偿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也基本不再适用。”修改思路就遵循“法制统一”和“符合实际”两大原则。一是确保《条例》的修订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与相关司法解释相衔接,确保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合法、公平、公正;二是对司法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明显高于《条例》的,原则上参照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保障受伤学生及家长的利益,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
对于在实践中不明确、不合理的赔偿标准,根据本市实际,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以兼顾事故各方的利益。
【关注条款】
关注一:残疾赔偿金或将大幅提高
《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残疾生活补助费,指受伤害学生因伤害事故致使丧失全部劳动能力或者部分劳动能力所需的基本生活费。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受伤害学生的残疾生活补助费,为上年度本市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乘以本市人均预期寿命与受伤害学生受伤害时的年龄之差;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受伤害学生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参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补偿标准的适当比例计算。
《草案》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等级,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解读
以本市2010年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例:
按照《条例》计算,2010年上海居民月基本生活费,城镇居民为450元,农村居民为300元,按上海居民人均预期寿命80岁,受伤时年龄最小的6岁计算,《条例》规定的学生残疾生活补助费最高为:城镇学生:450×12×(80-6)=399600元农村学生:300×12×(80-6)=266400元
而按照《司法解释》计算,2010年上海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31838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为13746元,按20年计算,《司法解释》规定的学生残疾赔偿金统一为:
城镇学生:31838×20=636760元
农村学生:13746×20=274920元
可见,《条例》规定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标准明显低于《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为与《司法解释》协调,《草案》将残疾赔偿金标准修改为“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关于赔偿等级,《条例》以“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为情形划分,考虑到未成年人在劳动能力上尚未定型,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对未成年人进行劳动能力丧失鉴定,而是以伤残等级对未成年人的受伤害程度进行区分。
关注二:死亡赔偿金至少提高195960元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死亡补助费,指补偿给死亡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抚养学生而支出的费用。死亡补助费的数额为上年度本市城乡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乘以死亡学生死亡时的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草案》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解读
以2010年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例:
根据《条例》,2010年上海人均年消费性支出,城镇居民为23200元,农村居民为10225元,以学生死亡时最大年龄为19岁计算,按照《条例》,学生死亡补助费最高为:
城镇学生:23200×19=440800元
农村学生:10225×19=194275元
按照《司法解释》,2010年上海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31838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为13746元,以20年算,学生死亡赔偿金统一为:
城镇学生:31838×20=636760元
农村学生:13746×20=274920元
与《条例》相比,根据《司法解释》,城镇学生和农村学生的死亡赔偿金至少分别提高195960元和80645元。同时,城镇学生明显高于农村学生。因此,《草案》参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并将赔偿标准和赔偿期限统一采用城镇居民的标准。
学生“同命不同价”有望终结
市人大代表厉明曾于2008年联名多位代表,提出建议修改《条例》的议案,并全程参与了此次《条例》的修订工作。厉明指出,此次《草案》的最大亮点,就在于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标准有了较大提高。
在此次立法调研讨论中,对于残疾赔偿金(包括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也同样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城镇和农村学生应该适用同一标准;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根据《司法解释》有所区别。
最终,《草案》决定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厉明说,同样一起学生伤害事故,一个城镇学生和一个农村学生得到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差异巨大,这被社会舆论认为是“同命不同价”的根源。一旦《草案》通过,将突破多年来司法实践中的这一无奈现状。
【争议】
“精神抚慰金”该不该入法
在今天上午的审议意见报告中,委员会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精神,建议在赔偿项目中增加“精神抚慰金”一项。建议《草案》相关条款修改为“造成学生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精神抚慰金”该不该入法目前存在较大争议和分歧。“力挺派”厉明认为:“现在上海基本上都是独生子女家庭,一个家庭要是失去这个宝贝孩子,整个家庭就像天塌了一样。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完全合理的。”
市教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精神损害较难认定。相关负责人表示,身体的伤残比较容易认定,精神损伤有还是没有,严重到什么程度,很难认定。在2001年制定条例时候,也没有把精神损害放入。
不少代表提出,学生伤害事故中死亡,如是致残的,则精神损害的对象是学生本人,而对于伤害事故中学生死亡的,精神抚慰金是给予受害者家长,应该将“精神抚慰金”纳入条例,并明确相关标准。
【声音】
市教委:投保4元提至5元
自2001年9月1日,本市在事故处理中引入了保险理赔机制。目前,市教委统一按中小学生人均4元的投保标准,学生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额最高可达50万元。一旦《草案》通过,赔偿标准将大幅提高。据市教育委员会主任薛明扬透露,拟将每年学生人均4元的投保标准适当提高至人均5元的标准,确保《草案》对赔偿标准的提高在其可承受范围内。
作者:陈珍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