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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借身份证给房客买车 出车祸成被告赔5万元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2011年09月21日05:44

  房客是外地人,按照规定不能申请本地摩托牌照,好心的房东将自己的身份证借其一用,没想到惹上了大麻烦。近日,吴江法院处理了一起涉及出借身份证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出借人无责任但还是被告上法庭。

  2011年5月18日傍晚,罗某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撞击行人徐某后逃离现场,后投案自首,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5月26日,吴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罗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5月30日,受害人徐某的家属将罗某及摩托车的登记车主王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53万元。

  经查,罗某系四川来吴江务工人员,2006年购买了一辆二轮摩托车,因购买时有规定外地户籍的人员不能在吴江办理摩托车的入户手续,于是就借了其房东吴江人王某的身份证办理了车辆入户登记。于是王某作为摩托车的行驶证上登记车主被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本次交通事故是由肇事车辆的驾驶行为所造成的,与身份证出借人无关;其次,能够最有效控制肇事车辆所造成危险的只能是机动车使用人,而身份证出借人无法控制和防范危险的产生;再次,由机动车的运行所带来的便利等利益显然是由机动车使用人所享有,而身份证出借人并未享受利益,故身份证出借人王某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罗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且无经济赔偿能力,王某考虑到实际情况,自愿补偿徐某家属50000元。

  在此法官提醒,居民身份证一定要保管好,最好不要外借,特别是不要借与他人办理有关财产权属登记,否则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会造成经济损失。本案中,幸亏罗某投案,提供了一些证据,法院才能查清出借身份证购车的事实,如罗某逃逸或下落不明,王某应很难证明其出借身份证的事实,可能会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孙晋仁 曹玲玲 彭昊

(责任编辑:UN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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