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鹏)中央财政设立了用于补助各地区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专项资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和挪用。昨天,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出台了《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办法》称,补助资金实行中央对省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纳入同级预算,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用于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和临时安置等救助保护支出。
《办法》规定,中央财政主要参考上年度各地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任务、地方财政资金安排以及救助工作绩效等分配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救助机构运转、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骗取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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