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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法院确认龚美芬遗产案为继承权纠纷

来源:千龙网
2011年09月26日10:53

  千龙网北京9月26日讯 备受关注的“龚美芬遗产纠纷案”9月22日上午在东城法院再次开庭。经过合议庭合议及研究,并向原被告双方释明,法院确认该案为继承权纠纷案。

  当天的庭审中,原告方韩先生依然未到庭。被告方龚美芬老人及家属一再恳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判决。双方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同时均表示不接受法院调解。

  记者了解到,龚美芬老人系韩先生已过世的三弟的遗孀。韩先生提起这场诉讼的目的,是想分割父母留下的位于鼓楼豆腐池胡同的平房小院的一半。该小院于1984年由三弟继承,三弟2007年过世后,房屋产权证名字变更为弟媳龚美芬。

  就父母遗产继承问题,韩先生曾在1983年4月10日与三弟有过一次通信。韩先生在信中表示,“我因远居新疆,不同意由我出面继承……希望你不必再经过法律程序,没有必要让我们做公开声明,我不会不认账的,同时我会告诉你侄子们,让他们也不会在遗产继承权方面闹意见……”

  时隔27年,2010年4月,韩先生向东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小院一半所有权。2010年4月16日,东城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并于当年9月20日下达判决书,支持了韩先生的请求,判决韩先生获得房屋一半产权。

  被告龚美芬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2010年底,市二中院下达终审判决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了原判,将此案发回东城法院重审。

  2011年3月31日,此案在东城法院再度开庭审理。原告韩先生没有到场。

  “本案诉争房屋系遗产,当事人对房屋的分割及权属确认,是因继承权而产生的纠纷,属于继承纠纷中的‘法定继承纠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江平就此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原审判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原民庭庭长、高级法官梁书文指出,《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韩先生在20世纪80年代已经知道了遗产继承的事,但从1984年起始终未主张过任何权利,无疑早已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且没有中止或中断的事由。

(责任编辑:UN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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