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张雯艳和董利平再度相见,也是再度对簿公堂。长达两个多小时的庭审中,董利平几次向张雯艳表达“对不起”。不过,受害者张雯艳对此显然不予接受,庭审中她多次情绪激动,几次打断董利平的陈述并大声对其“控诉”,还明确表示“他从没真心诚意地忏悔自己的错误”,“希望法官一定要严惩”。
鉴于该案案情重大,庭审后,审判长宣布,需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定期宣判。
事件回放
曾经,他们是一对恋人。可现在,对25岁的甘肃女孩张雯艳来说,曾经的男友、26岁的董利平,是她最不愿想起和面对的人。2009年8月,董利平因不满张雯艳提出分手,购买硫酸并泼向张面部,造成张雯艳全身多
处烧伤,达一级伤残,并造成五官严重畸形、双侧鼻翼缺失等。去年9月,成都中院一审判处董利平死刑,赔偿对方9.8万余元。随后,双方均提起上诉。
他:“我一直在认错”
9时30分,此案正式开庭。当审判长令法警带出被告时,身材较高大的董利平一脸平静,坐在原告席上的张雯艳则一动不动,戴着黑色面罩的她默默埋着头,没有看对方一眼。
对一审判决,董利平表示张雯艳确系自己用硫酸所伤,但提出:“硫酸是她用手挡了一下,才倒出来的。”
被害方就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要求索赔整形费、精神损失费等共160万元。对此,董利平说自己愿意赔偿。接着,他向张雯艳道歉:“对不起,确实是我错了。走到今天这一步,我伤害了你,伤害了你的家人,丢下了我的父母……”他说,他一直在向张雯艳老家写信、道歉,“一直在认错”。
她:“给他严重的惩罚”
庭审中,张雯艳几次情绪失控。在董利平陈述上诉理由,说到他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夸大其辞,并且自己尽力在赔偿”时,话还没说完,张雯艳立即语音颤抖地质问董利平:“你在赔吗?”并表示自己只接受到董家2000元的赔偿,还是自己受伤躺在医院没钱治疗,其兄找到董家拿到的。
庭审中,张雯艳对董利平的态度始终难以接受。她向审判长提出,“希望给他严重的惩罚”。“一个20多岁的女孩子,天天戴着口罩,完全没有能力养活自己,每天都过得非常痛苦……”张雯艳哭着说。
原告代理律师:满足她自食其力的愿望
张雯艳目前跟妹妹一起住在成都,一直没有合适的工作。在昨日的庭审结束后,其代理律师兼老乡陈逢逢专门呼吁,希望能有人向张雯艳提供合适的工作,满足她自食其力的愿望。
被告三大辩护公诉人全部推翻
被告方提出的上诉请求主要为减轻对董利平的刑罚处罚。庭审中,董利平的辩护律师主要提出3条辩护意见,并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
焦点一:受害方有无过错
董利平及其辩护律师: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涉嫌避重就轻。董、张两人在感情纠纷中,存在资金问题,以及同居期间女方与前男友交往问题。认为受害方也存在过错。
公诉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两人已分手,董利平在案发当天事先预备硫酸,造成被害人一级伤残,且证据来源合法。针对女方在恋爱中是否与其他人交往,属道德范畴,不属于刑法范畴。
焦点二:施暴者是否故意
董利平:事发过程系“硫酸是她用手挡了一下,才倒出来的。”
公诉人:根据张受伤后入院记录、伤情鉴定结论等,可以看出被害人全身多处烧伤,其中面部伤害尤为严重。如果如董利平所称为被害人用手抵挡过程中导致硫酸洒出,不可能造成如此严重的伤情,其不是故意的理由不能成立。
焦点三:量刑是否过重
董利平及其辩护律师:量刑过重。
公诉人:董利平给被害人造成了终身难以逾越的伤害,其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其愿意赔偿,但一直未取得被害人谅解,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此外,董利平辩护律师还提出,董主动交代、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当属于自首情节。对此,公诉人认为,根据《刑法》,自首属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但董利平并不符合这两个条件。
黄兰天府早报记者杨琴(庭审图片由省高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