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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王少斌黑社会团伙犯罪案二审 首犯被判20年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9月28日20:27
新华网长春9月28日电 (记者 周立权) 9月2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延边王少斌黑社会团伙犯罪案件进行二审公开宣判,首犯王少斌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其他18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个犯罪团伙涉及10宗罪名,80起犯罪,其中13名犯罪分子是“两劳”释放人员。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王少斌等人的上诉,裁定维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少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和罚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6万元。同案犯金振宇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他各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

  罪犯王少斌(绰号二黑),初中文化,无职业。因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因故意伤害、私藏枪支两次被劳动教养。2005年2月刑满释放后,组织、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此案经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今年5月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王少斌等6名罪犯不服,提出上诉。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以来,王少斌先后纠集金振宇、方成振等人,逐步形成以其为首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延吉市大肆进行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和插手经济纠纷、替人讨债等违法活动。

  2008年3月,罪犯王少斌、金振宇以金某欠王少斌欠款为由,指使罪犯方成振等人先后非法拘禁金某十余天,并对其进行殴打,致金某从其租房跳楼身亡。王少斌团伙敲诈勒索犯罪事实达39起,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UN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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