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获赔近20万元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张学斌 通讯员黄延丽)24万多元的新车用了不到三个月就遭遇车祸,要出动拖车拖走修理,不过周先生还没有在车祸中回过神来,就听到爱车在拖车过程中被烧成了废铁!昨日,南海区法院向媒体公布了这起案件,该院一审判决时表示,由于拖车所属的4S店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同样要为火灾担责。最后,法院判决周先生得到近20万元的赔偿。
拖车起火新车变废铁 2010年3月30日,周先生购买了一辆价值24万多元的小轿车。6月28日13时45分,周先生驾驶新车在灯湖路与海七路交会处与黄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经南海交警认定,黄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黄某将意外告知其驾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现场勘查,通知与其有合作关系的一家4S店公司拖车维修。可就在当天15时30分左右,周先生的车被拖至南海区桂江立交桥时,忽然发生火灾,立时被烧成一堆废铁,只能作整车报废处理,车辆残余价值仅为3898.5元。
好好的一辆新车为什么会忽然着火呢?南海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小车的起火原因是该车在交通事故中碰撞,造成起火部位内的电气元件受损,受损的电气线路及元件故障起火。经分析,灾害成因是由于初期火灾扑救时,扑救器材不足,火势蔓延扩大所致。周先生后来将黄某、保险公司和4S店告上了法庭。
两起事故交织责任难厘清 经法院依法委托鉴定,周先生新车事故发生之日的实际价值为244249.2元,因道路交通事故碰撞造成的损失为46417元,被烧毁后的残余价值为3898.5元,因此火灾事故造成原告车辆的损失为193933.7元。由于周先生车辆的损失是由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两起事故共同造成的,对于责任承担,各名被告各有说辞。
黄某认为,他仅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火灾是4S店不当履行车辆维修服务所造成的,因此火灾引起的损失应由被告4S店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的4S店则认为,周先生的损失是由交通事故与火灾事故共同造成,对这两起事故4S店都没有任何责任。火灾事故属于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4S店还说,他们的拖车检验合格,并已配备灭火器材,不存在过错。
火灾是4S店疏忽大意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责任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黄某承担事故70%的主要责任,即承担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以外部分的7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31091.9元。
二是火灾事故造成车辆毁损部分的责任承担。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定,火灾成因主要在于4S店,4S店在明知所拖车辆是因发生交通事故碰撞而需进行拖移回厂进行检测修理的情况下,其所派遣的两名工作人员无相应维修检测的资质,且并非是该公司的维修技术人员,无法对碰撞受损车辆的现状及拖移方式进行判断,对该行为被告4S店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而存有过失。法院认为,基于公平原则,黄某与4S店应该在火灾中具有同等责任。4S店公司应赔偿96966.85元给予周先生,而周先生自己则按事故70%的责任,赔偿67876.80(96966.85×70%)。
南海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加上平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的2000元,周先生扣除自己的责任外获得了197935.55元赔偿,平安公司则对黄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刘艺明 张学斌 黄延丽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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