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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公司主任助人侵占公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来源:京华时报
2011年09月30日05:09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江苏省电力公司原北京办事处主任孟春海帮助下属非法占有8万元公款。昨天记者获悉,孟春海被一中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检方指控,2007年6月至11月,孟春海伙同邰俊生(另案处理)利用孟职务便利,通过虚开车辆维修费的方式,用公款将邰俊生在北京某汽修部的个人借款8万元予以冲抵。2010年9月10日,孟春海被查获归案。

  法院认为,孟春海具有主管北京办事处公款的权力,若没有孟春海的同意和签字,8万元公款不可能被邰俊生侵吞,因此,孟春海在邰俊生完成对公款的占有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已构成了贪污罪,并判处他有期徒刑5年。

  作者:孙思娅
(责任编辑:UN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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