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4-18”杀人抛尸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被判死缓
昨天,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站区‘4·18’杀人抛尸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窦思红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并赔偿被害人家属14万余元。
今年4月8日晚,窦思红与被害人王某某一起请朋友吃饭。吃饭期间,王某某到隔壁包厢接了个电话,窦便问她是什么人打来的,王借故避而不答,这让窦思红觉得没“面子”。酒过三巡后,窦思红驾驶面包车返回磨店途中,查看了王某某的通话记录,愈发生气,遂决定杀死她。他借与王某某亲热之机,用车上的一条麻绳做成绳套,勒住王某某颈部致其死亡。事后,窦思红看到路边有一下水道井口,于是他撬开井盖,将尸体抛入井内。
被害人亲属当庭提出89万余元的民事赔偿要求。窦思红的辩护人则提出了几个“从轻情节”:案发后窦思红有自首情节;此案属情杀,社会危害性小;畸恋中的被害人也存在过错等。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窦思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辩称的自首、被害人存在过错等情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处窦思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属14万余元。本报记者 袁星红 李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