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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重大资产重组应披露六类资产评估信息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1年10月12日02:15
  证监会11日明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通常应当披露资产评估机构及人员、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重要假设、评估方法及重要评估参数、评估结论、影响评估结论的其他重要因素共六方面的资产评估信息。

  证监会上市部表示,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规定,资产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的,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交易标的”部分披露相关资产评估信息。

  重组报告书应当披露的资产评估机构及人员包括参与本次重组的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资质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披露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包括资产评估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对应各评估基准日被评估企业主要资产的情况介绍及评估基准日至重组报告日主要资产的重要变化事项(如有)。应当披露的重要假设为对评估结论有重要影响的评估假设,如宏观和外部环境假设及根据被评估企业自身状况所采用的特定假设等。

  应当披露的评估方法有三种,分别是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应当披露的评估结论包括标的资产的账面价值、所采用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增减值幅度、增减值主要原因、不同评估方法评估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最终确定评估结论的理由。

  此外,存在评估特殊处理、评估结论瑕疵等特别事项及期后事项的,应当进行说明并分析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存在前述情况或因评估程序受限造成评估报告使用受限的,应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申屠青南)
(责任编辑:UN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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