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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机长向公司提出解约 遭南航索赔950万

来源:北京日报
2011年10月12日06:25

  本报讯(实习记者 王维维 通讯员 赵晨蕊)桑先生是航空公司的一名机长,由于其向公司提出了解约请求,被航空公司起诉至顺义法院,各项索赔额总计高达950万元。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航)诉称,1988年9月至1992年7月桑先生由中国北方航空公司出资予以培训,进入民航飞行学院学习,毕业后,桑先生至北方航空公司从事飞行员工作。改制重组后,桑先生与北方航空公司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由南航承继并实际履行。

  2008年南航北京分公司与桑先生变更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08年10月20日至法定的解除、终止条件时止。”此后,南航与桑先生还签订了《长期调动协议书》,约定“桑先生自愿一直在北京分公司工作,南航授权北京分公司与其办理变更劳动合同手续,变更后的工作、行政、组织等关系由北京分公司进行管理。”

  2010年12月30日,桑先生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公司,收到该通知后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多方挽留。但桑先生于今年2月24日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南航认为,桑先生在公司工作,由一名学员最后成为一名飞行教员、成熟机长,公司支付了巨额的培训费用和管理费用。故起诉要求桑先生支付赔偿金450万元,违约金450万元及返还住房补贴5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律师观点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尹律师说,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责任编辑:UN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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