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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民居室温低于18℃供热单位按比例退费

来源:黑龙江新闻网-黑龙江日报
2011年10月13日07:49

  民居室温低于18℃可按比例退费

  本报讯(纪可真)今年佳木斯市供热期将贯彻执行新出台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按照新条例规定,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经供热单位现场测试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的将为用户退还热费,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退还热费比例为: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新条例还规定,从今年开始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未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不得经营供热,此举将有效规范供热市场秩序,明确供热单位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责任编辑:UN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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