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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供热办:室温投诉3天未解决 按日退费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9月29日13:53
  “我每年都全额交热费,可我们小区供热状况非常不好,连续几年温度都不达标。居民是否有权少交热费?该怎么办?”近日,本报“供暖直通车”热线接到多名哈尔滨市民来电咨询这样的问题。记者从哈尔滨市供热办获悉,住户室温达不到标准,自用户投诉之时起72小时内,未能改正的,按日退费。

  家住南岗区吉林街20号乙栋8单元居民王先生表示,最近三四年,他家室内供热温度始终没有达到规定的18℃,而每年他都如数交热费。“我每年向供热公司反映室温不达标的情况,每次供热公司都表示改进,可结果总让我失望。既然热是商品,就应该公平买卖,花钱却享受不到应得的服务,让我觉得很吃亏,又无法约束供热公司。我能否在供热不达标时少交热费?”王先生询问。

  近日,本报“供暖直通车”热线接到不少类似咨询。对此,哈市供热办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自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措施改正或提出处理方案。自用户投诉之时起72小时内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日起,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由供热单位向热源单位追偿。供热单位既未采取改正措施又不履行赔偿责任的,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用户未按规定缴纳热费影响供热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 (孙殿喜 ) (来源:生活报)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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