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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屠呦呦

来源:南方人物周刊 作者:李珊珊
2011年10月14日16:40

  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交锋

  拉斯克奖引发的第一个疑问是:为什么青蒿素没有拿到国内的科技大奖,反而先拿到了国外的大奖?

  科学界主流的答案是:没法确定奖项的归属。屠呦呦获奖后,中国科协主席韩启德在一次公开场合的发言中曾表示:“青蒿素的发明,一直是我国引以为豪的科技成果,但仅仅由于难以确定成果归宿而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表彰和奖励……”而饶毅认为,青蒿素的发现史,“有助于了解中国大科学计划、大协作的优点和缺点”——两弹一星是成功的例子,而青蒿素的经验并不同于两弹一星。

  1978年,523项目的科研成果鉴定会最终认定:青蒿素的研制成功,“是我国科技工作者集体的荣誉,6家发明单位各有各的发明创造……”在这个长达数页的结论中,只字未提发现者,只是含糊地说:北京中药所,1972年12月从北京地区青蒿植物中提取出青蒿结晶物,实验编号为“青蒿素II”,后改称青蒿素。当然,“青蒿素”的名称也是来自那次会议。

  鲜为人知的是,青蒿素主要产自黄花蒿和大头黄花蒿,而在植物学界中,菊科很难分类,于是,“按中药用药习惯”,523计划的成果鉴定会上,“将中药青蒿原植物只保留黄花蒿一种,而其抗疟成分随传统中药定名为青蒿素”。

  大协作的抗疟新药研发计划按照预定的轨道胜利谢幕。然而,很不幸,后来的一切并不像那份文件所希望的:“排名争议达成一致。”后来的几十年中,被认为不够“淡泊名利”的屠呦呦成了整个团队中让人头疼的因素,她个性中执拗的方面也慢慢显现了出来。

  中信的青蒿素项目经理刘天伟在博客中提到,2004年,泰国玛希敦奖将5万美金和一枚奖章颁发给了青蒿素研发团体,大多数青蒿素研究参与者赞成将这笔奖金捐给盛产青蒿的四川酉阳地区的中学。这时,屠呦呦提出,必须先明确她个人应该享有50%以上奖金的份额,然后,由她以个人名义捐给酉阳……523项目中蒿甲醚的发明者李英确认了这个故事的真实性,“这笔钱因屠呦呦的反对,至今未落实是真的。但她提出的方案,我没有直接看到,而是间接听到的。”

  2009年,屠呦呦出版了专著《青蒿及青蒿素类药物》,但因为引文署名的细节,马上有人撰文批评她:未能充分肯定其他研究小组和自己研究小组其他成员的作用——这正是反对方的主要理由——他们认为,屠呦呦夸大了自己的研究组在523中的作用,夸大了自己在研究小组中的作用。

  饶毅在文章中曾提到:“我们作为无争议方试图和屠呦呦交流也有一定困难,不理解她把中医研究院的原始材料至少有段时间收藏在自己家,不愿给我们看。” 但查看过军事医学科学院一些相关的非公开资料后,他还是得出结论:屠呦呦在青蒿素的发现过程中起了关键作用,因为,她的研究组第一个用乙醚提取青蒿,并证实了青蒿粗提物的高效抗疟作用。在拉斯克颁奖期间陪同过屠呦呦的苏新专也认为,屠呦呦是那场发现中的关键人物——“她是把青蒿带到了523任务中的那个人”。

  9月24日晚,拉斯克奖颁奖会后,屠呦呦告诉来访的新华社记者:“这个荣誉不仅仅属于我个人,也属于我们中国科学家群体。”但却有业内人士私下指出,“她从来没有承认过别人的工作,现在的致谢被认为是缺乏诚意的。”

  之后,《科学》杂志的网络报道称:“拉斯克奖重新点燃一个争议:是否应该把研发出强有力的抗疟药物——这个文化大革命期间政府一个大规模项目的成果——归功于一个人。”

  李英表示,拉斯克奖评委会这次“不了解中国的实际情况,把当时由全国 523 办公室领导的数十个课题组都划归屠呦呦领导了”。而苏新专则提到,从青蒿到抗疟良药,各种各样人的贡献肯定少不了,但拉斯克奖并没有颁给整个组织,应该是因为, “作为一个鼓励科学发现的奖项,拉斯克奖倾向于只授予最初始的发现者。”

  这仅仅是一场美式个人英雄主义与中式集体主义的交锋吗?“文革”时期的科研工作方式就是只有集体没有个人,论文也几乎不标明个人作者。饶毅就曾指出:如果先发表乙醚提取的文章以后再共享,她的研究小组也应该会先发表钟裕容纯化获得青蒿素晶体的文章,“这两篇文章应该建立屠呦呦小组的发现优先权”,这样,争议会少一些。

  那么,那个拉斯克奖评审委员会认定的最初发现者,靠“洞察力、视野和顽强信念”发现了青蒿素的中国女人,是个什么样的人?

  与屠呦呦共事过四十多年的同事廖富民沉吟了一下,说:“她是个执着的人。”

  (本文参考了《青蒿素及青蒿素类药物》,屠呦呦著;《迟到的报告》,张建芳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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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秀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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