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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定“住改商”房屋被征收:回迁按住宅补偿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2011年10月21日01:22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在与市民在线交流时明确

  新快报讯

  记者 谢蔓 报道 “自家房屋是"住改商"性质,征收补偿是按住宅算还是按商铺计算?”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称“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日前举办《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在线交流,其中对市民最关心的“住改商”房屋的征收补偿也做了明确的解答:如被征收人选择回迁的,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不能补回商铺。

  “自家的房屋是首层临街的,产权证也写着是住宅!但一直做士多店,并有营业执照,要是征收的话,补偿的标准会怎样啊?能不能补回商铺?”在交流中,市民Olivia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陈伟红表示,根据规定,拥有合法产权,但被征收人自行“住改商”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

  “住改商”住宅被征收 货币补偿有两种方式

  如果“住改商”的部分是在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

  如果是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01年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住改商管理规定实施前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0%给予补偿。
(责任编辑:UN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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