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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小伙取款机中拾得信用卡 改密码狂刷六万元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吴丹 彭昊
2011年10月27日16:32

  中国江苏网讯:张家港一名打工小伙充话费时无意拾得他人遗忘在取款机中的信用卡,赶紧把密码修改后大肆消费,10月25日上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洪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黄某损失63879元。

  2008年3月23日晚上,在一家KTV当服务员的洪某与同事姜某二人在银行ATM自动存取款机为手机充话费时,洪某发现自己的卡无法插入卡槽,两人这才看到卡槽中有一张银行卡,遂查询了以下卡上余额,看到屏幕显示余额为68000余元时,两人非常兴奋。姜某建议修改密码,洪某就将密码改为“111111”,然后把卡取了出来。后两人回到工作的KTV,姜某提议赶紧把卡上的钱取走,不然失主发现了会挂失的,洪某则认为买黄金比较划算,于是两人赶紧打车到商场首饰柜台,刷卡购买了三条千足金项链和一条千足金手链,共计花费将近46000元。买完项链后,两人又在银行自助取款机取了18000元。取款时,姜某有点害怕,遂打电话给朋友郑某,郑某了解事情经过后,告诉两人张家港这个地方不能继续待了,两人就给了郑某一根黄金项链和6000元现金,洪某拿了一根项链和6000元现金,剩下的全部归姜某。分赃完毕后,姜某和洪某去了苏州,后洪某又去了青岛,2010年2月,警方对洪某进行网上通缉,今年6月,洪某在浙江义乌被抓获。原来,粗心的黄某在取款机上取了2000元钱后,忘把卡拿走了,当发现自己的银行卡遗失的时候已经是3月24号。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洪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洪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未得到挽回,应酌情从重处罚。遂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洪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黄某损失63879元。同案犯姜某已另案处理。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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