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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枪爆案庭审辩方律师称引爆属紧急避险(图)

来源:云南网
2011年10月28日07:35
奶奶痛苦地看着孙子的照片 首席记者 任锐刚 摄
奶奶痛苦地看着孙子的照片 首席记者 任锐刚 摄

  泸西枪爆案庭审结束 辩方律师称引爆炸弹是“紧急避险”

  昨天被指控犯有爆炸罪,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爆炸物罪等7项罪名的王建福及其他25名被告人,终于在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结束了4天的庭审。法庭上,王建福的辩护人、著名律师马军说:泸西“11·18”爆炸案,炸出了郑春云黑社会团伙,该黑社会团伙11月1日将在红河中院开庭,为了彻底了解爆炸案真相,请求红河中院对郑春云黑社会案子定性后,再对王建福等26名被告的案子进行认定。王建福在最后陈述时说:“我是自作多情替大老板对抗郑春云,自己付出了很大的代价……”

  马军在庭审中抛出一个新观点:王飞云引爆炸弹属于“紧急避险”。

  庭审直击

  1问 吴晓晶

  只是从犯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吴晓晶是王建福的情人,她的辩护人对指控窝藏罪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吴晓晶年纪轻,涉世不深,在大事面前,是非难分,误入歧途。她既是被告人,也是受害人。

  “11·18”案中牵扯出的“窝藏人员较多”,除了本案的几名被告人外,来自泸西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张丽萍、杨思清、戴云光、范静明(均另外处理)等人也被牵扯出来。

  面对公安人员的审讯,吴晓晶说,她对法律的认识不足,王建福从看守所带纸条给她,才会去接触王建福的那些枪支和帮助其转移财产,她伙同参与转移资金的目的都是为了不影响洗煤厂的正常经营。

  吴晓晶的辩护人在法庭透露,杨思清、戴云光现已由弥勒法院进行审理,从案件审理的情况看,戴和杨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远远大于吴晓晶,戴、杨二人除了和本案被告吴晓晶的身份不同,导致所涉及的罪名不同外,在案件的性质上并没有本质的差别,按理说都是同案犯,属共同犯罪。现在判处的情况,戴因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同罪判处范静明有期徒刑5年,范静明还犯受贿罪领刑1年,决定执行其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杨思清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5年,宣判后,被告人已上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吴晓晶的辩护人认为,张丽萍、杨思清、戴云光、范静明4人才是“窝藏”真正的主犯,吴晓晶在其中只是从犯,根据相关的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2问 王飞云

  为了井下100多个矿工兄弟?

  王建福说被人“诬陷”了,称公诉机关没有查清楚案件发生的缘由就起诉他故意杀人,对此,公诉人反驳说,王建福认为是被诬陷要有证据,没有证据不能张口乱说。目前为止,公诉人没有见到一份能证明王建福是被诬陷的一份证据。公诉人认为,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各被告人还拒不认罪。

  法庭上,马军抛出一个观点:王飞云炸出一个黑社会团伙,王飞云是为了井下100多个兄弟的安全,才挺身而出。郑春云一方是黑社会组织,将王飞云塑造成一个“救世主”和“英雄”。

  公诉人也一一进行了反驳,公诉人说,王飞云及其辩护人口口声声称为了井下100多号兄弟,要不是辩护人提醒公诉人现在还不知道井下有100多名矿山员工。类似的传奇演绎能证明自己无罪吗?这里不是拍电影,如果是拍电影的话,公诉人给你们取个名字好了,干脆就叫“为了井下100多个矿工兄弟”,但这样的掩饰是客观的吗?有法律依据吗?

  在最后陈述阶段,王建福拿着一份写好的文字材料站起来宣读。他说,他自始至终不清楚案件是怎么发生的。他作为一个有合法企业的人,作为一个资产近亿元的人,他已经提前和王飞云说不要和郑春云斗,以免事情闹大。况且,小松地煤矿的最大股东并不是他,他不可能跳出来自作多情替“大老板”王云华对抗郑春云。因此,他不认可公诉机关指控他犯有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

  对于公诉机关说,王建福在得知郑春云来闹事后,就应该报警的说法,他哭着说,他想过报警,但之前有煤矿的老板被打伤都没有处理,郑春云案发后有那么多的保护伞被抓。就在看守所里,当时作为郑春云保护伞的警察,和他关在一起,他去找谁报案呢?王建福在庭上大声反问。由于情绪太过激动,他的最后陈述没能继续下去,自动放弃了。

  (柏立诚)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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