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西城集团一间会议室里,集团工会主席李红等9名职工方代表坐成一排;他们对面,是集团董事长兼总裁辜显旺和几位副总。双方神情严肃,气氛略显紧张。
“我们要求涨工资。”李红郑重其事地说。身后给她“压阵”的,是当时长沙市劳动局、市总工会的相关负责人。
以上是2003年李红首次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场景。如今,西城集团已建立起一套相对规范的协商模式,李红也参加了4次工资集体协商。
一个月前,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这意味着,湖南省工资集体协商离法治化再近一步。
本报记者杨杰妮实习生姜应满 长沙报道
A
头一回协商,根本不知道要怎么谈
2003年,长沙确定在30家企业中试点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筑企业西城集团成为首批“吃螃蟹”的单位之一。
很快,李红迎来了公司第一次工资集体协商。
“当时大家都是头一回,根本不知道要怎么谈,也不知道要谈什么。在我们的概念里,除了老板、总经理什么的,其他都是职工,所以,我们把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部门的负责人都拉了过来当职工代表。”李红说着,忍不住就笑了,“协商当天我们这边的代表一共有9个人,企业方只有5个人。另外,市劳动局和市总工会也来了4个人。”
在这之前,相关部门向他们提供了当年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居民消费指数以及建筑行业的平均工价等数据,并进行了业务指导。
李红说,协商当天,大家还是摸不着门道,一股脑将工资、奖金、加班费统统搬上了“谈判”桌。不过,大家都很拘谨,不敢明确提出要涨多少。
员工要老板涨工资,当时在李红的观念里,“太大胆”。
几经协商,双方最后将工资涨幅确定为10%,并决定每两年进行一次协商。
李红说,有了一次协商经验后,西城集团很快建立起一套相对规范的协商模式。
现在,西城集团职工方和企业方的协商代表均为5人。职工方由工会主席担任首席代表,其余4名代表为技术室、资料处、招标处和预结算室的4位负责人;企业方首席代表为集团总裁,并选定总经理、财务总监、负责审计的副总、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为另外4名协商代表。
在发起协商要约前,职工方代表会了解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对目前工资水平的态度,并初步掌握企业上一年度的盈利状况。企业方也会对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设定涨薪上限,保证在提高员工待遇的同时不影响企业发展。最终,协议将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投票通过,并上报市劳动部门审查,市总工会备案。
B
遇到固执的老板,要从猿变成人讲起
在试点的同时,政府亦相继出台措施,对工资集体协商进行规范。
2003年5月,原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总工会联合印发了《长沙市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5年3月1日,《湖南省集体合同规定》正式实施,规定工资集体协议属于集体合同。
不过,直到2006年,长沙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依旧仅限于试点的30家单位。
由此,长沙再度发力,尝试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范围从试点单位推向各个区县。向老板们“推销”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成为市劳动部门和市总工会的重要工作。
“每次我是既讲政策,又讲业务,常常一讲就是三四个小时”,市总工会一位副主席笑称,如果碰到固执一点的老板,“那就要从猿变成人讲起啦”。然而,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他们感觉这项工作步履维艰。到2009年底,长沙市已建工会企业的建制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在所有企业中的比率)依旧只有15%至20%。
转机出现在2010年。
这年5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全面实施“彩虹计划”,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从2010年到2012年,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
同一年,湖南省总工会出台了《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力争用3年的时间,到2012年底推动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基本覆盖80%的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
“彩虹计划”改变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窘况。2010年底,长沙市已建工会企业建制率跃升至约40%。截至今年6月,长沙市各类企业签订工资集体协议2719家,签订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议71份,共覆盖企业5345家,建制率达到了57%左右。
长沙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说,《湖南省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进入立法程序,更是一个利好消息,长沙在年底前实现企业建制率60%的目标不是问题。
C
工资协商要不要强制实行引发争议
今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将《湖南省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列入2011年立法计划并启动起草工作。5月下旬,条例草案出炉,初次递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随后,相关立法和参与起草部门,对草案进行了4个月的立法调研。
9月下旬,一审修改稿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
一审修改稿,对草案进行了多处改动。围绕这些修改,各方面有一些不同声音。
草案有“企业应当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强制性规定,但一审修改稿将其删除,改为“企业职工方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当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又进一步设置了“工资集体协商启动程序”。
省人社厅的数据显示,国有和集体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率在60%左右,私营企业才30%左右,平均下来全省覆盖率没有过半。
主持草案修改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强制规定所有企业必须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影响面太大。
她认为,这“势必影响经济发展”,同时,对于那些刚起步的企业,“如果急急忙忙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很可能也不是很好的一个时机”。
同样引起争议的,还有协议达成后的执行监督问题。这在条例中没有明确提到。
西城集团人力资源部部长李林芳表示,如果老板没有根据协议规定给员工加工资,应该由谁来监督?
根据一审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协商和监督”,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劳动部门将负责监督协议的执行情况?
对此,相关负责人表示,劳动部门只对协议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例如,双方协商的工资标准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水平,那么劳动部门就有权让双方重新协商。
“不履行协议不是本条例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这个条例是要解决怎么达成协议。”这位负责人说,协议属于集体合同的一种,如果一方不执行,另一方可以依照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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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箍咒也不能箍太紧,企业会受不了”
在草案修改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多种方式向各方征求意见。
6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李红、李林芳在会上认为,草案规定工资集体协议有效期为1年不合适。
“这条规定意味着,企业每年都要搞一次工资集体协商。”李红说,这样会影响其他工作。李林芳则提出,企业效益、行业工资水平等参数每年变化并不大,如果硬性规定每年都要协商,实际意义不大。同时,“如果年年都要给员工涨工资,企业也会感到压力很大”。
在一审修改稿中,这一规定被修改为“工资集体协议的有效期限由协商双方约定,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对此,李红和李林芳表示,对企业和职工而言,这样更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有关人士也认为,目前的一审修改稿“在全国处于中上水平”,“比较细致,照顾了方方面面的关系”。
在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四家”(“三方”即企业、职工、政府,“四家”为与之相对应的各级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组织、工会组织和政府劳动部门)中,工会是法定的职工权益的代表。工会界人士认为,一审修改稿中明确了“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向企业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将有利于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进。
“很多职工对法律政策不熟悉,不知道可以跟老板搞集体协商。即便知道,很多人也有顾虑,毕竟饭碗在老板手里,要求不敢提太多。”而工会组织不会有这样的顾虑。
对此,西城集团职工方协商代表、招标处处长高展表示认同。他说,员工们有意见,经常会直接找李红说。“李姐性格开朗,对人又很热情,经常和员工打成一片,大家有什么要求,她基本上都清楚。”
另外,一审修改稿也放宽了对企业的规定。
草案中规定,企业出现拒绝或故意拖延协商、拒不履行协议等情况,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将面临罚款处罚。这一规定在一审修改稿中被删除。
对这一改动,有关人士认为,“紧箍咒也不能箍太紧,企业会受不了。”
同时他也认为,虽然取消了罚款条款,但并不等于企业就没了约束。由于工资集体协议属于集体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协议对职工方和企业方都有约束力,如果企业不履行,职工可以申请仲裁,仲裁不行的话还可提起诉讼。
下个月,李红就要开始为第五次协商做准备了。她说,离《湖南省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出台越近,她就越有底气。
专家观点
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必须谈”有难度
潇湘晨报:是否应在立法中强制规定企业必须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许晓军(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会学系教授):我们可以将法律法规划分为“可以谈”、“应该谈”、“必须谈”三个层次。法律对工资集体协商能够大大推动,应该明确“必须谈”,但是从目前社会的认知、实践,还有整个劳资力量的背景来看,直接规定“必须谈”,各地的立法压力比较大,确实难以做到。但是“应该谈”这一层次,应该在法律上进行明确。如果连这个层次都达不到,那我觉得是个退步。
潇湘晨报:现在很多小企业没有工会,或者工会主席是企业管理方,这样的问题怎么解决?
许晓军:首先,建立工会是当务之急。建工会是前提,连工会都没有,怎么谈?职工自发地谈,那不叫集体协商。企业如果没有健全的工会组织,或者工会组织依附于企业方,那可以依靠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进行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起码先将工资集体协商这项制度建立起来。
潇湘晨报:现在工资集体协商中有什么难以解决的问题?
许晓军:首先是要落实工会的权力和地位。工会在劳动关系中应该具有权威性,如果企业在确定工资标准的时候没有经过工会同意,应该被认为是非法的。
其次就是工会本身要独立于企业,工会的人员、职业岗位、主要领导人的收入来源都不能依附于企业。如果工会主席的收入是老板定的,工会自身具有依附性,工会就不敢得罪老板,就不敢争取职工利益的最大化。期待立法能在这方面有所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