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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拆迁村民后悔卖房起诉 12年前合同被判无效

2011年11月06日04:32
来源: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张媛)12年前父亲将宅基地卖出,父亲去世后村里启动拆迁,如今女儿将买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宅基地。

  昨日上午,海淀法院集中宣判了五起类似案例,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均被认定无效。

  原告

  买房不享有宅基地

  原告贾女士的父亲2011年1月去世,8个月后其所属的海淀区西北旺镇大牛坊村城乡一体化改造工作正式启动,贾女士一家原来的宅基地面临拆迁。

  贾女士诉称,1999年5月10日,父亲将大牛坊村宅基地上的北房五间、东西房各三间,以25万元价格卖给被告梁先生。但梁先生是海淀乡万泉庄人,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双方签订的《买卖房协议书》违反了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起诉要求判令《买卖房协议书》无效以及返还宅基地。

  被告

  签订协议村委会盖章

  对此,被告梁先生感到很委屈,称“已经在此处居住了十余年,贾女士起诉是因为大牛坊村面临拆迁,其在利益驱动下背信弃义,违反了诚信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序良俗”。

  他称,当时与原告的父亲签订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经过了当时海淀区永丰乡人民政府大牛坊村村民委员会(后并入西北旺镇)盖章确认。

  法院查明,当时村委会确曾在该协议书上加盖公章,梁先生交了25万拿房后,曾多次装修。2010年,新建南房三间,将整个院落封顶,并对全部房屋进行装修,但建房前并未向相关部门申请批准。

  法院

  合同无效但应协商补偿

  法院认为,贾先生与梁先生当年签订的《买卖房协议书》虽系当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为无效合同。虽然村委会在该协议书上加盖公章,由于村委会并非土地管理部门,其在《买卖房协议书》上盖章的行为并不能证明该合同有效,最终认定买卖无效。

  但由于梁先生对本案所涉房屋进行了扩建,且尚未估算实际价值,房屋本身面临城乡一体化改造,由此产生的搬迁利益总价尚未确定,因此法院对于本案所涉合同的返还及赔偿问题暂不予处理。双方当事人可待搬迁利益确定后,根据各自的请求,另案主张权利。

  法官建议

  启动当事人利益补偿机制

  本案所属的大牛坊村是典型的城乡接合地区,目前大部分地区面临拆迁。大牛坊村农村宅基地有买卖行为的近200户,诉至法院的有20余件,海淀法院多次在大牛坊巡回开庭就该类案件公开进行审理。

  法院调研发现,这些农民房买卖多数发生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买卖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对农村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买卖的相关政策知之甚少。买房人购买农民房后长期居住使用,形成了现有的生活圈和社交圈,而农民因土地价值及房屋价值的提高反悔,但往往无力向购房人支付动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折价补偿款。

  为此,法院针对腾房及支付折价款执行难的问题,提出对拆迁地区或面临拆迁地区可采取当事人约定拆迁补偿款分配比例的方法进行处理。如农民房买卖行为确认无效后,应当启动对应的当事人利益补偿机制,使得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应有的保障。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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