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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涉黑团伙持枪组织卖淫 多宗罪判决书300页

2011年11月10日11:33
来源:四川新闻网

  日前,广元市利州区法院对郝光龙、郝光明等18人涉黑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一审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郝光龙有期徒刑19年,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郝光明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万元。其余人被判处1年6个月至16年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这起涉黑案件影响很大,其中12名被告人是“二进宫”,法院认定他们犯罪的判决书也长达300页。

  12名被告是“二进宫”

  郝光龙、郝光明两兄弟是河南省焦作市人,1998年因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曾被法院判刑。2006年3月和2007年7月,两人先后出狱。从2007年9月以来,两人先后纠集孙友林、董晓刚等刑满释放人员及无业人员,在广元城区及周边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郝光龙、郝光明为组织、领导者,孙友林、董晓刚等人为骨干成员,孙斌忠、陈才东等人为参加者的共计18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团伙中,有12名被告曾先后因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法院判处不等刑期。

  18人团伙涉及多宗罪

  郝光龙、郝光明等18人团伙通过经商办企业,插手民间经济纠纷,敲诈勒索,组织妇女卖淫等,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组织活动。

  法院认定的该团伙具体犯罪主要有: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郝光明持有仿“五四”式手枪和7发制式子弹;一支黑色仿六四式发射钢珠弹丸的气压手枪;聚众斗殴罪广元师范学校附近一餐馆聚餐聚众斗殴案件;寻衅滋事罪涉及百分百“娱乐城事件”、外滩1号“娱乐城事件、劳动大厦寻衅滋事案件;敲诈勒索罪2008年6月至2009年4月敲诈张某某案件,2009年1月至3月敲诈赵某某案件,2007年5月敲诈肖某某案件,2008年4月敲诈张某某案件。组织、协助组织卖淫罪在上西坝开设“玉竹缘”酒吧,组织妇女卖淫;在云盘梁栖凤路经营“樱花美容美发”店,组织妇女卖淫;在东坝利源街开设“梦幻保健中心”,组织妇女卖淫。法院还认定该组织的其他违法事实18件,其他犯罪事实1件。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成都商报记者蔡小莉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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