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11月18日电(“新华视点”记者 韩振)800亩土地,农民种或不种,它应该就在那里,但重庆南川区三泉镇观音村群众近日反映:“800亩土地莫名其妙地失踪了!”土地怎么会“失踪”?为弄清原委,“新华视点”记者实地追踪调查。
800亩地“失踪” 村民称“不知情” 一见到记者,任昌述、魏云忠等观音村群众就围上来。据村民介绍,观音村位于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重庆市金佛山东坡,“一片叫马水趟的800亩土地一直是村民的,现在却发现它属于一个叫"马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且从2003年就被占了,村民对此却不知情。”
“群众是怎么发现土地被开发商占有的?”面对提问,魏云忠等村民回答说:“前几年村里年轻人都在外面打工,很多土地撂荒,这几年国家免了农业税费、发了种粮补贴,本地就业环境也好了,大家纷纷返乡复垦田地,这才发现800亩土地没了。”
那么,土地又是怎么“失踪”的呢?
任昌述说,为弄清真相,村民初步调查发现,早在2002年,南川区国土局下属的国土整治中心,提出对村里800亩土地进行“集中整理”。然而2003年,该中心却在村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将整治好的土地以35万元的价格,转包给了时任南川畜牧局高级畜牧师的姚福吉,期限是50年。承包方虽名为姚福吉,实际上的经营者却是马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
“当初南川区土地整治中心是否付给村民租地费了?”对此,任昌述回答说:“村民一分钱没见,当时也不知道。”一些村民表示,据说是镇上主持签的协议,800亩地50年租费只有3.5万元,每亩地每年不到1元钱。
针对村民的反映,三泉镇副镇长蒋莉坦陈:“当时确实有3.5万元的租地费,但由镇里抵扣了村民所欠的提留款。”她向记者出示了2002年南川土地整治中心与三泉镇观音村第一和第八农业社签订的《集体荒芜土地和荒山承包经营协议》,证实了相关内容。
然而,观音村不少村民表示:“村民根本不知道这个协议。”任昌述、魏云忠等人表示,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转包集体土地,应该经村民大会表决,但广大村民根本不知情,这样暗箱操作的协议是无效的。
农用地建“别墅” 群众吁请“还地” 为求证群众反映的问题,记者找到2003年南川区土地整治中心与姚福吉签订的《三泉镇马水趟土地转包合同》,合同显示:为了发挥土地效益,更好地进行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甲方(南川土地整治中心)、乙方(姚福吉)就土地转包一事,经三泉镇人民政府同意达成协议。其中规定土地用途为综合性农业开发(种植业、养殖业、观光农业等)。
“先不说村民不知情,单说说明明是搞农业开发,现在为什么建成"别墅"?明明是姚福吉个人承包的土地,为什么却在马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手里?”魏云忠等群众质疑说,“别墅”已于一年前建好,但因为村民反对一直无人居住。
记者随后来到村民所说的“别墅”前,发现已盖成两栋乳白色的独立式三层楼房,面对青山,视野开阔,楼前平坦的院坝里,土地已被翻整,种植了草坪。与“别墅”相呼应,两座木质仿古凉亭十分醒目。
对此,马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杨成曦解释说:“那两栋不是别墅,而是农业管理用房,本准备开办"农家乐",因为村民反对项目已停下了。”
杨成曦承认,当年是他出资委托姚福吉与区国土局土地整治中心签订了转包协议。2003年曾与三泉镇政府商议,用这块地搞“农家乐”、草牧场和农产品交易市场等项目,但因种种原因没搞起来。
为平息观音村群众的不满,据蒋莉介绍,经过镇政府出面协调,马脑城公司同意出资50万元用于改善当地农户的基础设施,另外,区国土局土地整治中心转包土地的35万元也退还给观音村集体,随时可以返还给农民,但村民仍不答应,坚持要求“还我土地”。
农民权益不可“代行” 土地“变性”急需规范 针对观音村农民反映800亩地“失踪”问题,中国农村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刘俊表示,因为农村土地涉及农民的生存保障问题,国家相关法规严格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随意或私下将农民土地“变性”谋利,必须得到纠正。
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明确规定,非本村集体人员承包土地的,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签字同意。承包方如果转租土地,也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签字同意。“这好比租房者如果将房屋转租,必须经过房东同意一样。”
对照观音村土地事件,开发商转租农民800亩土地,仅仅征得镇政府同意、只有村小组(社)的盖章,显然是不行的,必须召开村民大会多数人同意签字才合法。
刘俊等专家还指出,由当地政府主导的观音村800亩土地转包合同中,规定期限为50年,这种合同是无效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土地流转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而当时我国土地承包期最长也仅为30年。
不仅如此,农用地私下“变性”、或者变相更改土地用途,更违反了国家相关法规。
“不管群众知情不知情,观音村的800亩土地被转租时,约定用途为农业开发,随意改变用途甚至盖楼都是违规的。”刘俊说,“这好比租房,租时约定的用途是居住,但是签订合同后却装修成了商场,作为房东你会答应吗?”
近年来全国农村土地纠纷呈多发态势,大多涉及违规改变土地性质和农业用途。对此,中国城郊经济研究会名誉会长包永江说,承包方“以农业开发为名头、以种粮收益为补偿标准”租赁农民土地,但却搞了房地产等商业性开发,通过土地“变性”将农民的收益切除,此风决不可长。
作者:韩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