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 政府公共支出 CFP供图 |
人大政府公民分享预算权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或下月初审,有人士呼吁官方公布草案内容
时政观察
羊城晚报讯 记者严丽梅报道:11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并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如果今年12月初审,明年2月二审,顺利的话明年上半年有望通过。”全国人大代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11月17日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多年来积极关注公共事务管理与公共财政问题的叶青,多次申请并获准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审议,包括今年6月底对个税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如果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修正案,我希望能列席,我已向有关部门负责人表达了意愿。”
天津财经大学财政学科首席教授、中国财政学会理事李炜光多年来反复呼吁重视预算法修订。他说,预算法与整个社会和民众的关系不是其它法律所能比拟的。中国预算问题的根源,就在于用钱的人用着别人的钱,却可以不受约束、监督或制裁,而钱被别人用的人(纳税人)则无权决定和追究自己的钱的使用,无力维护自己的权益。李炜光指出,人大、政府和公民分享预算权。预算审批是人大的权利,预算执行是政府的权利,监督预算和评价绩效是民众的权利。预算法修订要能保证、落实和体现人大、公民对预算的监督。
但截至17日,许多关注此事的人士都表示并不清楚具体修订内容,只知道官方公布的五个基本修改原则。
11月17日,公共预算观察志愿者、深圳君亮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吴君亮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有人将《预算法》称之为仅次于《宪法》的第二大法,这部法律对一个国家公共资源的定义和使用做出具体的规定,不仅关乎整个国家运行的效率和廉洁,也关乎人们对公平和正义的认知。但目前为止,对于这样一部重要法律的修订草案,普通民众却几乎看不到任何内容,这可能会使这部法律的完整性和认可度打折扣。吴君亮呼吁,希望政府能公布此修正案草案具体内容,让民众知晓细节并有机会参与讨论。
《预算法》修改从哪里“动刀”?
专家称现行《预算法》只有三成适用实际;官方公布修改五原则
十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公共财政理念的深入人心,正像叶青所言:“现行的《预算法》只有30%的条款适用当下实际情况,因此必须动‘大手术’。”但“手术”动在哪里是个问题。
专家:尽量少“跑部钱进”
叶青表示,他个人比较关注预算法修订会否增加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一是政府债务管理,包括对中央债和地方债有关问题的规范及管理,增加地方举债的约束性和透明度,以防范政府债务风险。“这部分内容应该独立一章。”叶青说。
二是预算公开,增加财政预算透明度。应该规定公开社会关注的热点财政问题的预算,如三农支出、“三公”支出、民生支出等。“我建议这部分内容也独立成章。另外,在法律条文上应增加一句话:对民众关心的财政热点问题的预算予以专门公开。不公开就是违法行为。中央一再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公开部门预算,但鲜有政府做到。及时细化公开预算有利于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否则,政府说民生支出占财政支出的大头,大家却不认同。”叶青说。
三是把我国十多年来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成果纳入其中,如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等。“这些成功的改革成果是现行预算法中没有的,应纳入其中。”叶青建议。
四是加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严格预算,尽量减少“跑部钱进”的空间。
官方:将从五方面“开刀”
实际上,对于这把“手术刀”的落点,近年来许多专家学者都在不断建言献策。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蒋洪曾指出,《宪法》赋予人民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利在现行《预算法》有关条款中,很大程度上被弱化,预算法修订应该强调人大的监督权。蒋洪还认为预算要及时公开,但如何“及时”、公开到何种程度、以怎样的方式公开等,都应给予具体的法律规定,只有预算公开通过法律成为政府的“规定动作”而非“自选动作”时,预算公开才能真正上一个新台阶。
对于现行《预算法》所说的预算并不是完整预算这个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建议要设定好“预算池”,防止“其他收入”、“其他支出”等规定模糊政府与市场的边界。
由于官方尚未公布修正案草案,此次修订力度和范围暂时还是未知数。但从官方公布的此次预算法修改原则看,起码会在五个方面“动刀子”:增强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和透明度;健全财政管理体制;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强化政府债务管理;严格预算执行,规范预算调整,完善预算审查监督。
据此前有知情人士向媒体透露,距今最近一版《预算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为96条,与现行法律相比,修订32条、新增26条、38条未作改动。
羊城晚报记者 严丽梅
专家点评
应修订的条文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评析:已名存实亡,实际上地方早已发债了。地方政府没有直接发债,而是通过地方融资平台进行的,预算法不允许直接公开、透明的发债,大家只好走迂回道路,通过融资平台变通取得收入。
应增加的内容
1、现行《预算法》对预算信息公开未做任何规定。
评析:近些年来要求预算公开、提高财政透明度的呼声日益高涨,社会各界已对预算公开在原则上形成了共识。如果《预算法》在预算公开方面仅仅阐述一般原则,而不具体地划出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它在预算公开上就不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
2、现行《预算法》所说的预算是不完整的。
评析:除了各种政府性基金的收支、社会保障基金收支以及国有资本收支之外,还有相当一部分资金被作为预算外资金,不列入预算,从而使接受人大审批和监督的只是公共资金收支的一部分,有大量收支脱离了人大审批和监督。 (严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