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青年报
代表委员热议《预算法》修改
本报记者 王亦君 王雪迎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一直执着地关注中央和地方预算公开的进展,他称,由于志同道合的人很少,有时,他“会感到孤独”。
叶青说,“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要让老百姓知道数字是怎么来的,但现在很多时候不公开,有的需要自己去算。”叶青说,在今年预算草案报告中,2010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情况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29109.94亿元,支出26975.79亿元,那么剩下的钱用在哪里去,都没有交代清楚。
叶青还发现,在预算报告的参阅资料中,很多数据还是2008年的。
“现在看来,中央各部门预算公开的积极性不如地方,因为每个部门都有自己来钱的方式,可以公开的都是大家知道的,不能公开的就是违规、从来不愿意让大家知道。为什么要消灭小金库?就是因为有许多钱是违规的,貌似正确!”
叶青说,“归根结底还是害怕被监督,部门预算公布得越细越容易产生问题,包括人员经费、补助等,一被监督很多问题就说不清楚了!”
“现行《预算法》对预算公开未做任何规定,是预算公开缺乏法治化管理的重要原因。”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蒋洪表示,“因此要抓住预算法修改的机会,把预算公开作为法治原则。”
今年早些时候,上海市财政局就由全国人大预算工委和财政部共同起草的《预算法》修改稿向蒋洪征求意见,该法的修改已经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
蒋洪看到的修改稿在预算公开方面增加了如下条款:“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调整预算、决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决算的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的公开。公开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蒋洪说,“预算公开作为原则,在《预算法》中从无到有是个进步,然而,法律需要进一步明确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才能具有法律约束性和可操作性,《修改稿》有一些问题。”
蒋洪认为,在修改稿中,预算公开只是“应当”,而不是“必须”,这使得政府必须履行的基本职责在法律上变成了只是值得提倡的事项。
其次,“及时”没有界限。怎样才被法律认为是及时的?人大审批通过预算后在多大时间范围内公布被认为是及时的?预算发生调整需要在怎样的时间限度内向社会公布?决算在预算年度结束之后的多长时间内公开才是及时的?这些都不明确。
第三,怎样才是“公开”? 法律上需要明确公开的标准,信息的覆盖面,信息的具体性程度等等。
除了以上这些,蒋洪认为“公开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条规定授权过度,这意味着公开什么、怎么公开、何时公开都由行政部门来决定,这就等于预算公开只是个空洞的原则,所有实质性的内容都由行政部门说了算。
蒋洪建议,预算公开在《预算法》中应当这样体现:预算必须公开;预算公开以保证公民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预算全过程中行权履职的信息需要为原则;公开的预算信息应复盖所有公共收支和公共资产;预算公开要及时,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为限;除国家秘密之外,预算收支的各级次信息,包括类、款、项、目都必须公开;各政府财政部门有责任收集、整理、并通过网站集中公开本级预算以及所覆盖的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信息。
最近,蒋洪教授主持进行的“省级财政透明度”调查项目已经结束,这是蒋洪连续三年进行这项调查。
在今年的调查中,他们的团队发现,在向31个省、市、区的政府部门,提请依法公开有关信息的过程中,他们遇到了一些障碍。
工作量大大增加了,蒋洪接受本报记者采访表示,“有关部门出台的规定中,初衷是为了推动预算公开,但是有些规定的实际执行效果并不是很好,相反还在一定程度上对预算公开构成障碍。”
蒋洪所说的规定是财政部于2010年3月1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提出:“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按照这一规定,调研组前两年将政府性收支、社保基金和国有资产基金等政府的主要钱袋子细化成的113个详细指标,今年就不得不将原先的一次申请拆分为113次申请。
“这一规定为公众了解预算带来了很大不便,解决之道应是提高主动公开的水平,而不是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限制。”蒋洪说。
除了申请公开的方式限制了预算公开的效率,蒋洪还发现,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公开主体也会给实现阳光财政制造障碍,《指导意见》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决算的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的公开”。
在蒋洪看来,部门预算由各部门分别公开使得政府预算信息碎片化,以广州市为例,《指导意见》颁布之后,广州市财政局不再公开部门预算,公开的部门预算数从此前的114个下降了80%。
蒋洪希望这些不够合理的地方,能改掉。
本报北京3月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