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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延长产假至14周 单位可支付生育流产费用

2011年11月22日00:11
来源:东亚经贸新闻

  我国拟延长产假至14周单位可支付生育流产费用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早在1989年,我省就发布了《吉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其中规定怀孕期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征求意见

  女职工流产给假最少两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发布施行以来,对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2008年2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禁忌劳动范围纳入条例

  征求意见稿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改名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条例,并根据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作了适当调整。

  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专家解读

  晚婚晚育不再增加产假天数

  原来规定中有“晚育是在90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8天,难产再增加15天。”在征求意见稿当中没有相关的说明,这是不是意味着晚婚晚育还有难产等将不再享受增加产假天数的待遇了呢?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张车伟表示,“晚婚晚育在过去是一个少数人的行为,现在基本上所有人都是晚婚晚育,所以没有必要再加以特殊对待。现在产假的规定更多是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出发的。”

  ●市民反应

  多数女职工:延长8天有点儿少

  与原有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将女职工产假增加了8天。条例如果实施,将对女职工产生哪些影响?记者昨日随机采访了10余位女职工,她们多数表示延长时间太短。

  “我觉得延长女职工的产假是好事,但是只延长了8天,感觉太短了,应该再延长2个月。”在一家杂志社上班的李女士表示,自己去年休了3个月的产假,身体还没有完全恢复,就又回到工作岗位,如果产假能再延长一段时间,身体会养得更好。

  “只延长8天,太少了。女职工产假应该规定一年,这对母亲和婴儿都有好处。母亲休假对婴儿照顾的时间多,这对于宝宝身体素质还是心理需要都是有益的。”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的张虹说。

  刘女士在一家医院工作,她说:“现在都提倡母乳喂养,为了孩子能吃母乳,我认为最好给女职工10个月产假。”

  “我们单位最多给50天产假,超过直接下岗。我认为对于私企来说,这个规定很难落实,需要政府加强监管。”孙女士说。

  ●部门说法

  省人社厅:

  怀孕满4个月流产给42天产假

  在保护女职工权益方面,我省出台了哪些政策?

  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1989年9月,《吉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发布实施,其中对于女职工产假及生育或流产的有明确规定,女职工产假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含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28周以上分娩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期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省妇联:

  已向国家反馈相关意见

  条例如果实施,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将产生哪些影响?记者昨日采访了省妇联的工作人员。

  “就在不久前,国家也向我们发来通知,征求《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相关意见。”据省妇联的相关负责人介绍,省妇联已经把意见反馈回去。产假增加,对于女性来说是件好事,但是目前,条例还只是处于征求意见阶段,距离真正实施还需要经过多方论证和反复磋商,现在谈条例的影响还早。

  记者 毕成功

  ●特别提醒

  通过3种方式

  反馈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1年12月23日前,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s://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nzg@chinalaw.gov.cn。

  ●网友声音

  “男人陪产假

  需再长一些”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昨日在网上公布后,便成为网民热议的话题,许多网友发表了看法,也有许多网友提出建议。

  一位网友表示,“太好啦!保护女性,社会进步的象征……”网友“眼睛树”表示,“赶紧实行吧,最好强制执行……”另外,有网友建议,“最好能规定女职工从开始怀孕就不上夜班。”

  同时有许多网友关注男职工陪产假,网友“灌县回忆”建议,“男人的陪产假需要再长一些的。”网友chuxiongty说,“男人也该有陪产假60天。”

(责任编辑:UN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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