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无供暖设施该不该收费?
居民质疑按建筑面积计算不合理
电梯井等公摊部位温度低能退费吗也得缴纳暖气费
昨日,金州新区居民刘先生向本报反映称,自家阳台并没有任何安装供暖设施,但供暖单位却向其收取了供暖费用。而供暖单位回应称,是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来执行的。那么,刘先生的质疑有道理吗?对此,记者进行了采访。
居民质疑收费合理性
刘先生居住在金州新区高志里小区。刘先生说,其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为93.35平方米。在刘先生家中,共有南北两处阳台。刘先生说,开发商交房时,北侧阳台为封闭阳台,南侧阳台为半封闭阳台。根据刘先生估算,两处阳台加在一起,面积约有10平方米。刘先生说,当初在登记建筑面积时,已经把两处阳台1/2的面积计算在内,约有5平方米。
交房后,刘先生把南侧半封闭阳台“全封闭”,但南北两侧阳台始终未安装供暖设施。供暖期到来,供暖单位却要求他按建筑面积缴纳供暖费用。在刘先生看来,供暖单位的要求并不合理:“阳台位置压根没供暖,凭啥还要缴纳供暖费用呢?”
对此,记者联系了辖区供暖单位,有关人员表示:该单位的收费标准是根据政府下发的有关规定来执行的。记者查阅发现,金州新区的收费政策同市内相同,即执行市政府于2010年下发的《关于调整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中有关条款。
条款中规定: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对未列入房屋所有权证的面积(赠送面积)部分,有供暖设施的应予收费,无供暖设施的不予收费。
但是,较真的刘先生却表示:既然阳台也要收取供暖费费用,那么,阳台室内气温是否也应设定“最低供热温度值”呢?“既然没有安装供暖设施,恐怕很难达到正常供热温度标准。”
刘先生进一步质疑说,另外,在小区里,还有部分半封闭阳台始终没有“全封闭”,其温度与大气温度并无区别。“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这部分面积也要收费,是不是有些难以理解呢?”
把“建筑面积”掰开看
事实上,对于刘先生所反映的问题,在近些年来一直处于争议状态。记者调查发现,就供热收费问题,全国尚没有统一标准,而是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来执行。其中,大部分地区所执行的政策,均按照建筑面积来计算,也有少数地区按套内面积来执行。
把建筑面积作为供暖费用收取标准,为何会引发长期争议呢?首先要搞清楚的是,建筑面积内究竟包含了哪些“用热部位”。
2005年,国家建设部下发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在“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中有如下表述: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 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所谓“水平投影面积”,即假设太阳正当顶时,此房屋落在地上的阴影外轮廓线包围的面积。
一位建筑业人士说,在生活中,居民经常听到,同房屋面积有关的三个名词,即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共用部位分摊面积。其关系是:套内建筑面积+共用部位分摊面积=建筑面积。楼房的公用分摊面积主要是指整幢楼里公众受益空间,包括小区四面围墙、电梯 间、管道井、设备间等,而这些部分往往没有专门供暖设施。
对此,有市民难以接受:既然电梯间等部位没有供热,那么供热单位按照现行算法进行收费,对于居民而言并不公平。
公摊部位温度低能否退费?
那么,电梯井等公摊部位温度低能否退费?根据《大连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管理暂行规定》,测温范围为已缴纳当年全额采暖费用户的卧室、客厅(简称居室)。据了解,由于目前所执行的退费标准是建立在对卧室、客厅等部位测温结果之上的,而测温环节中并没有明确表述将电梯井等公摊部位纳入到“测温对象”中。因此,如果市民认为公摊部位温度低,申请退费时将面临不小麻烦。
对此,中山区秀月街居民张女士有着自己的看法,“从来没听说过,有居民因为楼道温度低向供暖单位申请退费的。”但是,甘井子区泡崖居民邵先生认为,居民既然已经把钱花去出去了,就有权利对供热效果提出主张。
本市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以刘先生所遭遇的“阳台供暖费”为例,在按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的情况下对未供暖部位的面积计收取暖费,有违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违背了合同的公平原则,损害了居民用户的合法权利。《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法律界人士说,根据公平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该包括对阳台和未设供暖设施的部位的温度的测量。显然,这些部位的温度显然是难以达到正常标准的。达不到相应温度,
用户就有权要求返还取暖费。
此前,有市民致电本报,提出建议称:用户所应需缴纳的采暖费,应以实际供热面积乘以每平方米供热价格来计算。
不过,也有供暖业内人士认为,当初政府在制定相应收费标准时,必定已对供热成本、面积因素等各方面予以充分考虑。“实际上,极少数居民所质疑的,只是算法上的不同而已。如果综合考虑,居民们应该没有吃亏。”
记者 满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