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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居民室温未达18℃采暖季结束后一个月退费

来源:人民网
2010年12月01日16:34
  人民网北京12月1日电 (记者伊鑫)近日,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印发贯彻执行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测量方法若干规定》的通知,通知中首次对温度不达标退费方式作出规定:2010年冬季采暖季,确因供热单位责任,居民室温未达18℃,供热单位需在采暖季结束后一个月内按比例退赔居民热费。

  居民用户采暖室温质量评判具体标准如下:法定采暖期或市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确定的采暖期内(以下统称采暖期),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住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室温在18℃以上(含18℃)或符合与用户的约定,采暖室温质量为合格;卧室、起居室室温低于18℃或不符合与居民用户的约定,采暖室温质量为不合格。

  出现室外日平均气温低于—9℃的极端天气,遇市政府对天然气、电力、自来水采取限量供应措施影响供暖的,以及因用户责任存在影响室内散热效果的行为,采暖室温质量标准不适用上述规定。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居民用户按一定的比例进行采暖室温例行抽测。一般情况下,供热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15日、25日安排进行居民用户室温抽测。遇极端天气,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以及采暖期内国家和本市安排重大活动,供热单位应当按各级供热主管部门的要求,增加抽测频次。

  居民用户发现室温低于规定标准或约定标准的,可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测温申请后的当日与用户约定进行入户测温。

  如经确认居民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应及时解决,双方如有争议,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判定。因供热单位责任,居民室温不达标,可在采暖季结束后一个月内持供热单位室温检测不合格证明或第三方机构的测温报告原件、以及采暖费发票原件,到供热单位办理退费或抵扣下个采暖期采暖费。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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