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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启动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遇车祸可申请救命钱

2011年11月23日11:35
事故处理程序图 

    来源:南宁晚报

  广西全面启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遇车祸可向救助基金申请“救命钱”

  以往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者的抢救费以及死者的丧葬费难以落实的难题有望得到极大改善。记者昨日从广西交警总队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经自治区财政厅、保监局、公安厅、卫生厅、农机局五部门共同协商决定:自2011年11月22日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全区正式启动,及时为需要且符合条件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开展救助工作。

  以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因为伤者的抢救费以及死者的丧葬费难以落实,给受害者家属造成二次伤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启动后,若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符合救助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可向处理该交通事故的高速交警大队所属大队队部所在地的市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如果是拖拉机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发生的事故,以及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按规定向事故发生地所在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建立有利于减少医患冲突、减少交通事故伤员致死致残率。目前,因各地尚未成立专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暂由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行使同级救助基金管理职能。

  据悉,广西救助基金筹集渠道主要集中在交强险保费中提取。2010年,全区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到的3800万元已转到自治区财政厅账户,今年预计可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到4000万元救助基金,基本可以满足全区救助基金的使用。

  救助基金垫付一律采用转账方式,不能现金交付。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从救助基金支出专户转账到抢救伤员的医疗机构账户,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转账至丧葬费申请人账户,包括丧葬服务机构和其他申请人账户。同时,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到账后,相关医疗机构、丧葬费申请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收款凭证。

  部门访谈

  救助基金解决了哪些问题

  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 韦宁贤

  01 为伤者赢得抢救时间

  救助基金建立后,需要且符合条件的交通事故伤者、死者可以依法得到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垫付款,为伤者赢得了抢救时间。救助基金的建立,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有利于事故处理难点问题的解决,有利于化解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 王建政

  02 解决医疗机构后顾之忧

  近几年来,自治区卫生厅积极推进特大交通事故伤员快速抢救机制建设,对交通事故特重伤员实行一人一组,一人一方案的救治措施,使危重伤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但因交通事故受害人无力预交费用,出现部分伤者拖欠医院抢救费用的现象,从而引发交通事故受害者及亲属与医疗机构的矛盾和冲突。

  救助基金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为交通事故伤员快速抢救机制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救助基金启用后,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材料由医疗机构提供,地市一级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送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初审。卫生主管部门将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以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进行审核。

  热点解读

  1.符合条件的交通事故受害人

  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符合条件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是指在本区境内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2.救助基金的申请条件

  一是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是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是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符合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经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并报同级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审批后,可以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同级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卫生主管部门聘请专家组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相关医疗机构。

  3.救助基金申请人

  救助基金申请人包括受害人、受害人近亲属、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服务机构。受害人因伤亡无法申请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医疗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受害人身份无法确定的,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承办交警部门出具相应证明后,由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服务机构提出垫付申请。

  4.申请及垫付救助基金的程序

  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在接到办案交警部门通知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通知书后,按规定格式填写申请表,同时附带受害人身份证明,抢救费用证明或受害者死亡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等材料,向事故发生地所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各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目前暂由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行使职能。

  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各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经送市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医疗抢救费用后,管理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垫付要求的,于5个工作日内制作《垫付通知书》,将相关费用从救助基金账户转账到医疗机构账户,同时书面告知事故处理部门和医疗机构。不符合垫付要求的,制作《不予垫付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书面告知事故处理部门和垫付申请人。

  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受理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垫付条件的,制作《垫付通知书》,将相关费用从救助基金账户转账到丧葬费申请人账户。

  5.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按规定格式填写的《××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三)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包括:费用汇总清单、病历资料(门、急诊为病历复印件,住院为72小时抢救记录,均应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等;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有义务协助其提供上述申请材料;

  (四)承办交警部门通知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通知书。

  受害人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亲属证明。

(责任编辑:杨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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