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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或附带捐器官意愿 专家建议严防“被捐赠”

2011年11月25日16:30
来源:法制晚报

  驾照上写“器官捐赠者”你愿意吗

  广州人大代表建议领驾照时询问司机意愿

  同意捐赠就可办理

  手续专家认为这将挑战传统观念

  如果有一天,当您办理驾照时,工作人员突然问您:“您愿意做器官捐赠者吗?”您会怎样回答?如果未来的驾驶证上新增一项内容:器官捐赠者。您能接受吗?

  日前,广州市人大代表邹榛夫建议,在驾驶证上标明“器官捐赠者”,万一发生不幸,本人捐赠器官的意愿可以实现。

  邹代表称,器官的捐赠与受赠需要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当不幸发生时,即使本人或亲属有意捐赠,也无足够时间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

  代表建议,有关部门在驾驶证的新办、更新或年审时,可由主管部门或者红十字会、器官捐赠基金会等派驻人员,向持证人员征求是否愿意成为“器官捐赠者”,让愿意的人士签署相应的法律文书存档,在其驾驶证上标明“器官捐赠者”字样。

  1 国外有先例吗

  美国的做法可适当借鉴

  北京市政协委员刘凝说,在美国的一些州,当获取驾驶证的人士在领取驾驶证或到期更新时,管理官员会询问其本人“是否愿意成为器官捐赠者”。如本人同意,则亲笔签署一份法律文件,驾驶证发证单位会在驾驶证上标明“器官捐赠者”字样。万一发生不幸,其本人的捐赠意愿将可实现。

  美国的这种做法有其可取之处。首先当发生突发事故时,本人或亲属的捐赠意愿可以实现;同时,提前做好捐赠决定,也免得事故发生后再提此事使亲人无法接受;此外,也提高了器官捐赠的效率,简化了捐赠程序。

  在目前国内器官捐赠自愿性严重不足,捐赠制度存在缺位以及国内民间慈善组织公信度还不高的情况下,美国的做法为我国提出了新思路,有值得借鉴之处。

  2 在中国能实现吗

  领驾照时谈器官捐赠有“搭车”嫌疑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杨小军认为,驾驶证的办理与器官捐赠没太大关联性,不能因人家要办理驾驶证,就去征询其是否愿意捐献器官,这多少有点“突兀”,且有“搭车”的味道。

  办任何事情都要讲究场合和时机,虽然说器官捐献在科学上没什么问题,但国家推出一项政策,不能不顾及普通大众的心理感情。因为在很多中国人看来,领驾照时就谈“器官捐赠”是件很“不吉利”的事,情感上很难接受。

  可以先在个别地区试行

  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李学辉说,美国有独特的文化传统,整体国民素质、思想开化程度都较高。所以,实现在驾照上标明是否为器官捐赠者比较容易。

  而在我国,建立申领驾照时的器官捐赠意愿登记系统,虽然出发点是好的,但在很多国人都不愿谈及此事的大背景下,短期内恐难收到预期效果。

  所以,近期在全国推广这种做法可能很难,不妨先在个别地区试行,看看公众的接受程度。

  试行主体可先设定在公务员、名人等个别人群,且要切实尊重自愿原则。

  3 会面临什么问题

  交警想救人医生要器官

  怀柔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赵华军认为,如果在办理驾照时询问“是否愿意成为器官捐赠者”,这种做法可能会面临一定风险。

  首先就是医疗道德风险。当医疗机构面临已严重受伤的捐赠者时,不排除因需要其捐赠器官而怠于全力抢救的可能性。

  如果管理不好,一个可能的情景就是:在交通事故现场,面对还有一丝气息的伤者,交警请医生赶紧急救,而医生却说:这人救不活了,医院那儿还有人等着要视网膜呢!甚至可能出现故意拖延救治时间或放弃继续治疗的行为。

  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就是对社会道德的毁灭性打击。

  4 风险如何防范

  抢救过程应全程记录

  杨小军教授说,因为有利益在其中,所以医疗风险肯定会存在。要防范这些风险,首先应将治疗与抢救过程全程记录在案,包括抢救措施、医师情况、用药情况、每个步骤的顺序以及具体时间等,这些应作为抢救档案保存。

  还应公开医疗抢救信息。主要是对患者家属公开,家属有权及时、随时获得相关信息,以便于及时跟医疗机构进行沟通和事后监督。

  应建立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责任认定,以保证医疗抢救方案和行为是处于独立第三方专业人员可监督之下。

  刘凝委员则认为,必须建立严格的死亡认定程序,以保障器官捐赠者能得到全力抢救。此外,应设立具有专业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机构应由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以及审查过程中的纪律监察人员组成。

  只有经过严格审查、获得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生才可以实施器官的摘取。抢救和实施捐赠不能由同一家机构或同一个医生完成。

  禁止“被捐赠”须管好器官流向

  赵华军法官说,必须明确捐赠行为是否为捐赠者真实意愿,有必要重新向家属询问等,以确保不出现“被捐献”的现象。同时,在器官的使用上应当排除牟利性使用,对此,每年应当进行动态审核并公示。

  应严格管理捐赠器官的流向,明确受益者应当支付的费用标准。只有对这些问题设置相关制度规定后,人们才会支持和参与这项工作。

  怠于全力抢救情节严重应担刑责

  李学辉律师建议,应制定器官捐赠条例、医疗机构违规开展器官捐赠责任追究办法等。

  应对怠于履行抢救责任、违规开展捐赠行为等进行认定,属于故意或过失侵犯捐赠者生命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5 如何奖励捐赠者

  捐赠者家属应享物质补偿

  刘凝委员认为,我国应当制定在器官捐献之前、期间和之后,对捐献者及其家人提供人文关怀和照顾的相应措施,其中应包括救助补偿政策,器官捐献者有望获得物质补偿。

  不幸发生事故后的抢救费用如果超出保险及家属的支付能力,可以建立器官捐赠基金,接收社会的捐赠。基金来源为社会捐赠、拨款等,还可为捐赠者上伤害保险等。

(责任编辑:UN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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