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4.8亿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链断裂
非常案件
本报记者 邓新建
从第一次开庭审理距今已近3年,震惊全国的广州市峻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圈钱”4.8亿元案又有了新进展:11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峻联公司、张俊川等人被控集资诈骗、非法吸存一案作出重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峻联公司罚金800万元,被告人张俊川有期徒刑9年;其他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4年至7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制日报》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到审判长宣读完判决书后,峻联公司及7名被告人均称对判决没有意见,当庭表示不上诉。
非法募集4.8亿仅投资6500万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7月6日,张俊川成立峻联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从2006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张俊川利用峻联公司,以合作投资山西焦炭中心、购买山西平安大厦等项目为名,与客户签订《合作协议书》和《还款计划书》,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投资期限为一年或两年,并承诺每年返还投资25%到30%的投资红利。
为了开展非法吸收资金的业务,峻联公司专门成立客户服务部,按投资额的25%给各业务部提成。在此期间,以高额分红为诱饵先后招揽3300多名受害人进行投资,非法募集资金高达4.8亿余元,却仅将其中约6500万元用于与投资者约定的投资项目。案发后,该公司已根本没有能力偿还受害人的投资款本金。3300多名受害者中,多为离退休的老人,被骗金额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甚至高达四五百万元。
2007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在峻联公司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平安大厦302室及广州市天河区华康街22号的经营场所内抓获被告人冯作记、彭云、江浩凯、肖志群。同日,被告人张俊川、孙刚在接到电话联系后回到上述经营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向群众非法吸收资金的事实。2008年5月4日,公安机关在珠海拱北出境大厅将被告人林卫波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峻联公司与张俊川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余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09年1月,峻联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时,控方与辩方就峻联公司究竟是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曾展开激烈辩论。
2009年12月10日,广州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峻联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峻川,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判处张俊川有期徒刑15年;冯作记、林卫波、孙刚、彭云、江浩凯、肖志群等6名公司骨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
宣判后,除肖志群外,其余6名被告人以及峻联公司均不服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中,峻联公司称其没有诈骗的行为和原审判决采信司法鉴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张俊川称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没有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因此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而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0年4月19日,广东省高院裁决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判决,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1年4月14日,广州市中院对此案进行重审。
重审判决以非法吸存定罪
记者从判决书中了解到,法院审理后查明:2003年年初,被告人张俊川出资筹建峻联公司,同年7月6日注册成立峻联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峻联公司成立后设立了负责安防业务的工程部门,负责开展安防业务。由于开展的安防业务难以获利,峻联公司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情况下,通过广告宣传及由业务人员向客户介绍等形式,对公司的资产规模、经营业绩、上市前景及上述项目的投资情况等均进行夸大宣传,并向群众许以平均约25%的年回报率,以现金入股、投资山西焦炭交易中心、投资购买平安大厦、向客户借款、合作电子安装工程等名义,与群众签订投资期限为一年或两年的《合作协议书》、《还款计划书》,向群众非法吸收资金。
为顺利开展上述业务,峻联公司成立了客户服务部,负责招揽客户进行投资,下设业务一、二、三部,分别由被告人林卫波、孙刚、彭云负责,职责是协助张俊川管理本部的业务员及集资情况,各部的提成比例为投资款25%。
被告人江浩凯作为业务一部的业务员,具体负责向客户宣传、吸纳投资。客户服务部同时设财务部;被告人肖志群作为财务人员,具体负责与客户签订协议、收取投资款、向客户支付本息、制作现金账等;被告人冯作记作为行政助理及财务部负责人,职责是协助张俊川管理行政业务及相关的财务工作,具体负责从财务部收取投资款存入张俊川及其个人的银行账户、制作利润发放表、业绩提成表并指派相关人员发放客户本息及业务员提成,控制公司印章、财务专用章及张俊川私章等。
记者了解到,峻联公司向群众非法吸收和返还资金大部分通过被告人张俊川的个人账户流转,公司在取得受害人的款项后,将款项的25%用于业务员提成,25%用于向受害人还本付息,其余款项中的一部分用于从化明珠工业园、山西太原哈伯中心、山西王府大厦、平安大厦等相关项目。经司法会计鉴定,2003年2月至2008年4月期间,峻联公司采用上述方式向3300多名群众吸收资金人民币4.846亿元,返还集资群众本金人民币1063万余元;峻联公司向集资群众分红人民币4050万余元;2006年5月至2007年12月,峻联公司业务经理和业务员工资及提成人民币6089万余元;造成集资群众直接损失共计人民币3.31亿元。已收回投资款的群众有473人,共计4050万余元,未全部收回投资款的群众有2882人,共计4.44亿余元。
法官释疑为何不定集资诈骗
宣判后,广州市中院刑二庭法官赵志春就“为何不定集资诈骗”的疑问,向记者作了解释。
赵志春说,首先,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显示,峻联公司成立后,财务制度极不健全,没有完整和清晰地记录所集资金的用途和去向,而该公司用于承租写字楼、做广告及媒体宣传、建立分公司等经营活动的支出确实不小,但具体数额却无法查实;该公司确实有从事安防业务,还承接了相关工程,但基本上都是亏损的,具体亏损的数额也无法查实。其次,峻联公司确实有乱投资和投资不利的情况,但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当中,并没有发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俊川有肆意挥霍集资款和携带集资款潜逃的情况。
“考虑到峻联公司进行非法集资的活动是其公司经营行为的组成部分,故返还群众的本金和利息应计入其经营资金,这样来看,该公司将所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资金的比例超过了50%,不能说是明显不成比例。”赵志春表示,综合以上情况,现有证据尚不能证实峻联公司和张俊川等人主观上具有集资诈骗的故意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本报广州11月27日电
案意点击
虽然法院已经有了定论,但受害人还是泾渭分明地分成了两派:一派仍然执迷不悟,力挺张俊川,坚称他是老实守法的民营企业家;另一派则痛斥他集资诈骗,拆了东墙补西墙,专门坑害老年人,力主从重判决。
针对这一情况,广州市中院刑二庭法官赵志春向记者介绍说:“从峻联公司的经营方式来看,实体经营基本上是亏损的,公司确定的还本付息回报率为吸存款项的25%,业务员的提成为吸存款项的25%,这表明,峻联公司将一半的吸存款项用于支付上述本息及提成,实际用来投入项目及业务发展的资金只能从剩余一半的吸存款项中支出,这种投资回报比例明显不符合经济规律,根本不可能支撑正常的商业运作,维持公司运作是靠不断吸收公众的存款,资金链断裂是迟早的事。峻联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已构成犯罪,公、检、法机关必须及时依法对其处理,不然会有更多的群众身陷其中,造成的损失也会更大,而且也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赵志春指出,有的受害人不愿接受现实,甚至提出“对峻联公司进行重组,让其继续经营”。但是,本案是刑事案件,峻联公司已经触犯了刑法,其无法维持经营的根本原因是违法,并非民事破产中的经营不善导致,不能把本案与民事破产案件相提并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