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孙思娅) 昨天记者获悉,原首钢公司科长李永惠以做生意为名向客户借钱后不归还,并继续向其他与首钢有业务往来的客户借款,而被市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03年10月至2005年3月间,李永惠担任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公司金属耐建科科长,负责组织首钢所需的金属耐建材料的采购。2011年4月起离岗待退。
傅某所在一家铜丝公司是首钢的供货单位。傅某称,2004年底或2005年初,其到首钢办业务时,李永惠在办公室以做生意需要钱为名向其借款20万。考虑到李永惠是领导,而自己又想保障和增加在首钢的业务量,就在李永惠没有打借条的情况下仍借了钱给他,事后也只是象征性地催还过。
对此,李永惠承认,他称“客户需要同其搞好关系,因此向客户借钱,他们不可能不借”。而拿到钱后,李永惠便起了贪心,只要人家不提他便决定不还。
法院认为,李永惠虽有能力还款但不想归还,足以认定他变相收取的贿赂款,且无论李永惠为傅某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都不影响对其受贿罪的认定。因此法院认定李永惠是以借款为名非法收受财物,并以受贿罪判处10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