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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祥斌:环境公益诉讼的破局人

2011年12月07日14:26
来源:搜狐网
 

  早在2011年8月份,当武汉律师曾祥斌看到媒体曝光“陆良化工”铬渣污染事件时,就想到用环境公益诉讼的手段追究肇事者法律责任。曾祥斌对环境公益诉讼颇为熟稔,他是自然之友武汉小组组长。他将想法告知北京总部,很快被采纳。随后,自然之友三次组织律师赴曲靖调查取证。而在他们之前,绿色和平、重庆绿联都已赶赴现场。

  经过三次现场取证,并遭围抢后,2011年9月27日,曾祥斌等人到曲靖市中院递交诉状,在这份诉状中,自然之友和重庆绿联作为共同原告,曲靖市环保局被列为第三人。

  当2011年10月19日下午,自然之友总干事李波等人拿到了案件受理通知单时,在此之前,全国尚无一起由草根NGO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获得立案。

  这起诉讼于2011年10月19日在云南曲靖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司法界、公益界人士认为,这是草根NGO第一次获得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因为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条件必须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该规定,曾使很多环境公益诉讼案被拒于法院门外。 

  获得立案是曾祥斌等人历尽艰辛才等来,从立案到审理等整个诉讼环节,政府干扰的身影随时出现。

  比如评估和取证。对于生态的影响和损害,理应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但目前全国普遍欠缺。而且在取证过程中,环保部门相当抵触。

  故“这个是他的领地,所有环境污染的背后都是环境执法部门的不作为或者乱作为所致。再者,环境案件都是针对本地的企业,企业是本地GDP的贡献者,是地方税收的来源。环保局、法院怎敢违背书记的意志?尤其受害者众多的环境案件,属于敏感案件,律师代理时,还要上报司法局备案。这因此导致立案难。即便是那些所谓胜诉的环境案件,大多数是损害10,赔偿1或者2”。

  因此,中华环保联合会马勇认为,无论是检察院还是环保局都无法提起真正的环境公益诉讼,而个人提起公益诉讼有太多困难,因此社会组织获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的意义重大。(文图据《南方周末》)

(责任编辑:UN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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