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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机场原总经理涉嫌受贿472万 获刑12年(图)

2011年12月08日11:04
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刘岚 丁力辛 王连峰
 张志忠

  首都机场原总经理受贿472万获刑12年

  本报讯(记者刘岚 通讯员丁力辛 王连峰)12月7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张志忠受贿案进行公开宣判。张志忠在担任中国民用航空局部门负责人、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总经理期间,索贿受贿折合人民币共计472.77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6年至2009年间,张志忠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绥芬河市某货运公司以及深圳市某航空服务公司等提供帮助,并先后多次收受美元、人民币、银行卡等。

  某集团有限公司2006年在北京朝阳区望京附近开发了一项房地产项目,由于2008年发生了金融危机,某集团公司有意把剩余的200套住宅及车位、一块9万多平米的商业用地、290多亩土地的一级开发权出售给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某集团公司董事长周某在张志忠的安排下,与首都机场地产集团公司就合作事宜进行了多次洽谈。周某为促成此事,于2009年春节后的一天送给张志忠价值376468.50元的人民币的元宝金。

  2007年底至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张志忠在其担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总经理期间,将山西某矿业集团原副局长曹某的儿子及其朋友的子女安排到首都机场集团下属的公司工作。张志忠分两次向曹某索要人民币共计130万元。

  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民航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局长陈某为个人调整工作之事,通过他人送给张志忠人民币6万元,张收受。2009年年底的一天,中信海洋某股份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天津分公司总经理杨某为其子安排工作之事,通过他人送给张志忠人民币5万元。2010年4月,张志忠将杨某之子安排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下属的一家公司工作。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志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考虑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主动退回全部赃款,且主动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可从轻处罚。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志忠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责任编辑:UN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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