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9日电(记者涂铭、李京华)原中国银河证券公司财务资金部总经理王长林利用办理一笔1.5亿元国债托管业务的便利,谎称业务由中间人介绍,从中骗取中介费1100万元,后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记者9日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王长林被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据介绍,2001年,王长林从某国家机关资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节鹏处得知其有意托管单位的1.5亿元国债。为方便运作,王长林没有将该笔业务介绍给中国银河证券公司在北京的营业部,而是将其介绍给了自己老部下杨某任总经理的上海复兴东路营业部。
王长林向杨某假称有个“中间人”要给其介绍一笔大业务,并介绍杨某与节鹏相识。两人达成业务协议。随后,王长林便开始向营业部催要支付给“中间人”的中介费,并指使其妻弟的朋友林某(另案处理)等二人出面冒充所谓的“中间人”。直至2004年9月,王长林通过上述方法总共领取中介费1100余万元。
2006年,节鹏受贿案发,并向检方举报了王长林,王长林由此受到调查。据介绍,王长林于2009年底被拘后,至今一直不承认其有贪污公款行为。据检方承办人介绍,因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法院最终以“零口供”定案。2011年3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长林犯贪污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1年9月15日,北京市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作者:涂铭 李京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