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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城消协齐呼:因质量问题退换汽车不应收折旧费

2011年12月12日12:01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重庆12月12日消息(记者吴新伟)记者今天从重庆市消协获悉,重庆、北京等21个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及中国消费者报社,日前联合向国家质检总局送交了《关于完善的若干意见》,提出因质量问题退换的汽车,不应收取“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

  据介绍,该意见共七条,包括:合理确定汽车损耗件目录,且不免除损耗件“三包”责任,正常损耗除外。《意见》指出,现在有生产厂家将整车所有能转动的部件都列为损耗件,只有车架固件除外,这种做法显然不合理,汽车发动机、连接杆、方向盘等不应算作损耗件。生产厂家如此做的目的,无非是想借“正常磨损”来逃避“三包”责任。那些诸如轮胎、雨刮器等毫无异议属于损耗件的零配件,如果确有产品质量问题,生产商和销售商必须也应当承担“三包”责任。近年来发生的以“回收胶”冒充“返炼胶”做成劣质轮胎系列事件就是最好的警示和证明。

  因质量问题退换的汽车,不应收取“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21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和中国消费者报社一直反对因质量问题引发退换的商品要向消费者收取“折旧费”的规定,作为大件商品的汽车也不例外。该《意见》指出,在质量存在瑕疵前提下,是经营者违约而非消费者违约,依据《产品质量法》,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有使用性能的、或不符合产品标准的、或不符合应具备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自始至终都未提及“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的问题,显然,经营者违约在先,又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是于法无据的。若汽车“三包”规定退换车要收取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则有违上位法原则,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

  此外,对销售商说明了瑕疵的,只能就瑕疵部分免责,而不能整车免责。例如销售商在售车时说明了某车尾箱盖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挤压,做过修补,因此降价销售。售出后,如果销售商以销售时说明了有质量问题为由对整车不予“三包”,理由是不能成立的。销售商只能就车尾箱做过修补这一质量问题免责,对车辆的其它质量问题则不能免除其“三包”责任。

  作者:吴新伟
(责任编辑:UN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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