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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公益型国企”系误读 部分垄断合理必要

2011年12月14日11:04
作者:史燕君

  来源:国际金融报

  “公益型国企”争议背后……

  专家认为,有些垄断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必须对其垄断利润进行限制

  两电信巨头涉嫌垄断一事仍迷雾重重之时,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邵宁将国企分为“公益型企业”和“竞争型企业”的言论激起了公众对国企垄断和改革的热议。

  昨日,有媒体引述国务院国资委的话称,“公益型国企”是公众误读,原本表述为“具有公益性质的国有企业”。但相关专家认为,不管是哪种说辞,都有为企业的垄断行为找借口的嫌疑。

  “公益型国企”系误读

  公益型企业的说法会让人误解为这类企业只强调公益性,而不顾盈利性和竞争力

  根据报道,12月10日,邵宁在“2011中国企业领袖年会”上表示,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将使国企向两个方向集中,未来会逐渐形成两种不同类型的国企:公益型国企和竞争型国企。由此引发了公众对两类国企改革路径的广泛争议。

  12月12日,国务院国资委又对此说法予以纠正称,邵宁提出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国有企业”不等于“公益型国企”,“具有公益性质的国企强调的是其对国计民生的保障作用。而公益型企业的说法会让人误解为这类企业只强调公益性,而不顾盈利性和竞争力”。

  昨日,《国际金融报》记者从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负责人处获得了邵宁的讲话全文,原文为:国有企业在向两个方向集中,并逐渐形成了两种类型不同的国有企业,分别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国有企业”和“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

  邵宁表示,具有公益性质的国企具备的共同特征有:其产品或服务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保障条件;在经营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垄断因素,有些是寡头竞争、有些是独家经营;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由政府控制,企业并没有定价权;企业的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经常会承受政策性亏损等。主要包括石油石化、电网、通信服务等领域的企业,在地方包括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公共交通等方面的企业。

  划分标准是为垄断找借口?

  “具有公益性质的企业”在享受垄断地位的同时没有很好地完成公益义务

  但即便是纠正过后的版本,争议依然难以平息。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定位为具有公益性质的的国企,经常没有履行其公益职能,竞争性国企又无法摆脱“垄断”的争议。

  “划分这样两个标准完全是在为国企垄断找借口。”中国价值指数首席研究员崔新生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都是企业。因此,把公益性和竞争性作为划分企业的标准是不合理的,公益性应该是所有企业都具有的。“最重要的是,‘具有公益性质的企业’在享受垄断地位的同时并没有很好地完成其公益义务”。

  中国社科院撰写的2011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结果显示,无论是国企、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社会责任得分都少得“可怜”,平均得分仅为19.7分,满分为100分。其中,近半数国企系旁观。

  虽然邵宁在发言中表明,要防止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损害公众利益,但在对“公益型企业”进行澄清时,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有的行业产业集中度较高,但其中的垄断因素并不表示其没有公益性。真正的垄断企业应同时具备地位垄断、价格垄断和利润垄断,而中国一些企业只是‘产业集中度高’。”

  充分市场化是改革关键

  应该把大型国企拆分成更多更小的个体,使之充分竞争

  南京大学商学院教授宋颂兴认为,国企改革一直是个难题,解决垄断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有些垄断也存在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政府必须对其利用垄断地位获得的垄断利润进行限制。

  “如何处理垄断与市场化的关系、如何改变政府的管理体制、国企获利如何让全民分享,是国企改革中的主要难题。”宋颂兴表示,不管如何,在国企的改革中,市场化应该是关键。

  对于国企改革的未来走向,邵宁表示,“下一步只要我们尊重市场的尊严,不断推进规范的制度化建设,改革就能够继续向前推进。”

  但在崔新生看来,目前国企改革已经偏离了方向。“政府曾提出要建设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而规模效益本是经济学中的一个基本规律,但我们达到这个目的不是通过市场经济的途径,而是通过行政命令,是所有政策、资源倾斜的结果”。

  “现在的国企是大而非强,不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崔新生认为,国企改革的思路应该是把大型国企拆分成更多更小的个体,使之充分竞争,从而滋生活力,这样才是企业做强的根本途径。

(责任编辑:UN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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