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广州市白云区民政局原副局长王为受贿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一审判决显示,王为在担任白云区民政局副局长期间,受贿8.8万元被判有期徒刑6 年。昨日庭上,王为及其辩护人指出,该案一审程序存有瑕疵。
今年4月,检方起诉称,2007年5月至2010年7月,王为在任白云区民政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该局社会福利救急、优抚安置、军休所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共收取贿赂14.8万元。一审庭上,王为翻供称,其有罪供述是在特定环境下形成,目的是获得取保候审。
法院一审查明,2007年5月,广东粤民殡葬服务有限公司在申请筹建公墓过程中,王为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武某某(另案处理)给予的贿款1万元。同时,2007年7月至2008年间,在广州市九水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申请筹建天健颐养院的过程中,王为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尚某福(另案处理) 给予的贿款共7.8万元。对检方的另两项共计7万元的受贿指控,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未予支持。今年11月3日,海珠区法院一审判决王为受贿8.8万元,判处有期徒刑6年。之后,王为上诉至广州中院。
昨日庭上,他多次难掩激动的情绪,对一审判决提出了质疑,其辩护律师杨金柱、郑东为其作无罪辩护。郑东指出,一审时,郑东及王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但未获法庭支持。王为称,他此前作的有罪供述是在特定环境下产生的虚假供述,他当庭要求检方出示侦查阶段审讯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