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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花都区委书记潘潇受贿案一审宣判 获刑12年

2011年12月16日04:39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刘晓星 章程

    本报讯 (记者刘晓星、章程) 昨日,广州中院对原广州市花都区委书记、花都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潘潇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潘潇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并追缴被告人潘潇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底至2011年3月,潘潇担任广州市花都区委书记、花都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亲属 (另案处理)收受他人财物,其中收受建房、装修、购置物品以及亲属旅游费、玉器等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593622.37元,以“工资”、“租金”、“礼金”等名义收取人民币820000元、港币110000元、美元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潘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潘潇在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退出大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昨日一审宣判后,潘潇当庭表示考虑是否要上诉。

  据知情人士透露,昨日上午9时左右,一直处于取保候审的潘潇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广州中院,与今年8月23日开庭时“从救护车下来,还需要人搀扶,步履蹒跚”相比,昨日的潘潇精神显得好了很多,已不再需要人搀扶。

  原花都区委书记受贿案一审宣判 没收财产30万元

(责任编辑:车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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