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 刘倩 报道 昨日,曾经的广州市花都区“才子书记”潘潇受贿案,在广州中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潘潇在担任花都区委书记、花都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亲属(另案处理)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41.36万元、11万港币、5000美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宣判后,潘潇当庭并未明确是否上诉,只表示需要考虑。
潘潇涉嫌违纪被带走
2011年4月,潘潇因涉嫌违纪,被有关部门带走接受调查。花都区政府网站的“大事记”显示,潘潇最后公开露面是在4月2日参加花都革命烈士纪念碑前举行的祭奠活动。4月12日花都区召开创文迎“国检”动员大会,潘潇没有出现。5月,潘潇被免去花都区委书记职务。
2011年8月23日,潘潇因涉嫌受贿被检方提起公诉。检方指控,潘潇在2005年底至2011年3月,任花都区委书记、花都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租赁场地、承揽项目工程、竞选人大代表、职务升迁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送财物人民币506万余元、11万港币、5000美元。
据公诉机关此前查明,潘潇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于2005年底至2008年12月,为广东大昌行喜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另案处理)租赁场地、竞选人大代表提供帮助。
2008年4月至2010年2月,为个体施工队负责人江××(另案处理)承揽工程,在招录江××女儿为机关工勤事业编制人员时“开后门”。
2009年2月至6月,为施×元、施×天经营的广州万穗时尚研发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广州花都万穗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帮助。
而在当天的庭审现场,潘潇对公诉机关的主要指控事实供认不讳,称“是有这些事”。
有自首情节从轻处罚
昨日,广州中院对潘潇涉嫌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其中,关于潘潇收取施×元、施×天向流金山庄投资的140万元是否构成受贿的问题,经法院查明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该140万元是潘潇受贿所得。
最终,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底至2011年3月,潘潇担任广州市花都区委书记、花都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亲属(另案处理)收受他人财物,其中收受建房、装修、购置物品以及亲属旅游费、玉器等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59.36万元,以“工资”、“租金”、“礼金”等名义收取人民币82万元、港币11万元、美元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潘潇在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外,其退出大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认定潘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追缴潘潇的违法所得。
潘潇(资料图),男,1957年生,广东电白人,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工学学士。1973年6月参加工作,1975年入党。2005年9月起,先后任广州市花都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人民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潘潇自幼练习书法,临摹过颜体、隶书,酷爱国画的他还出过一本《潘潇书画作品》,获不少好评。不少人称他“为官低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