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九江大桥坍塌导致4车落水8人死亡轰动一时。4年来,“肇事船”船长石桂德被控交通肇事罪先后进行了4次庭审,昨日上午该案终于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
法院认定,石桂德在迷雾中错误判断导致撞桥,但考虑到汛期视线确受干扰且管理方未依规安排警戒巡逻也有疏忽,遂酌情对石桂德轻判6年有期徒刑。对此,石桂德当庭喊冤仍坚称自己“没撞桥”,但其并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
有浓雾仍冒险前行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6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石桂德驾驶“南桂机035”船装载河砂,自佛山高明顺流开往顺德。开航时江面有轻雾。清晨5时许,江面上已有浓雾,能见度急剧下降,作为船长的石桂德没有按照规定加强瞭望、选择安全地点抛锚以及采取安全航速等措施,在无法确认船首前方所见白灯是否为主航道灯的情况下,仍然冒险航行。
当船接近九江大桥时,因该船与桥前约80米的一个航标发生擦碰,石桂德意识到船已经严重偏离主航道,但其仍没有采取停航等有效措施,反而试图将船头调至九江大桥桥墩间通行,轻信可以避免船只与大桥桥墩触碰。其后与23号桥墩发生触碰,导致23号、24号、25号三个桥墩倒塌,使正在桥上行驶的四辆汽车(经鉴定,共计价值32万余元)落入江中损毁,造成了8人落水死亡及经济损失4500万元的严重后果。
认定肇事船负全责
经查,事故现场分别为国道G325九江大桥和佛开高速公路九江大桥,两桥之间正在进行佛开高速公路九江大桥扩建工程。
其后,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了调查并于2008年9月作出了《事故调查报告》,认为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船长石桂德未规范驾驶,认定事故是一起船撞桥梁的单方责任事故,肇事船应负全部责任。
其后广东省政府成立的调查组也与上述调查意见一致,但认为石桂德是肇事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是作为大桥扩建工程施工方的广东省长大公路公司第二分公司等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落实。
另外,交通运输部所作的调查报告显示,石桂德曾交代,其在二等船长的考试中有两个科目采用作弊手段通过考试,因此认为其并不满足二等船长适任的素质要求。
现场目击
对判决有意见 未表态上诉否
法院认为,石桂德违反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8人死亡,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属情节特别恶劣,构成交通肇事罪。
鉴于事故调查报告显示当时正值九江大桥扩建工程施工期间,又是洪汛期,相关单位没有严格按照要求在事故发生区域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未安排船只现场警戒等,负有间接责任,为此,可酌情对石桂德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昨日宣判现场,几天前刚刚由“取保候审”被逮捕收押的石桂德情绪低落,一直低头听判。宣判后,面对法官的询问,石桂德尚未开口,其儿子即在旁听席上高声表示“有意见”。随后石桂德亦当庭表示对判决结果“有意见”,但未表态是否上诉,随后其被带离法庭。
石桂德的家人及辩护人均向记者表示不服,极力要求将肇事船头打捞出来,还世人一个真相。
焦点1
综合证词认定“撞了”
此前数次庭审中,石桂德称自己此前供述“撞桥”有误,称事故后太害怕以为是自己撞的,但实际上“有没有撞上不知道”。其辩护人也提供了多份探摸报告及鉴定材料称,九江大桥建造之初便有质量问题,经历逾20年其有桥墩甚至早已悬空,因此并非船撞倒了桥,而是桥本身脆弱不堪正常撞击。
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桂德在侦查阶段所供述的船撞上桥墩的过程、细节,与部分船员和桥梁施工人员的证言能相互吻合印证,证实了其因错误判断航道导致船与桥墩发生碰撞,并在船撞上桥墩前大声呼叫其他船员逃生的事实。
焦点2
说短桩的报告搞错了桥墩
对于被告提供的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广东分院作出的《九江大桥桥墩冲刷防护工程通航论证报告》,法院调查发现短桩的23号桥墩系佛开高速九江大桥,而并非事发的国道G325九江大桥的,因此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未被认可,均未予采纳。
焦点3
大桥体检合格不可能自然坍塌
同时,公诉人曾提供2003年和2005年两次对九江大桥的检测报告,均显示其性能良好能继续运作。广东省安监局的调查报告及防撞分析也证实,肇事船转经的23号桥墩左右并非主通航口,肇事船当时形成的横向撞击力超过1000吨,远大于九江大桥23号桥墩横桥向40吨的设计防撞能力。
结合检测报告、施工设计图、地质剖面图及竣工构造图等数据,法院认为足以证实九江大桥性能良好且在嵌入岩层的深度及力学性能上均满足原设计要求,排除了其在案发时存在自然坍塌的可能性。(黄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