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广州12月16日电(索有为 奚婉婷 穗法宣)16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原茂名市副市长杨光亮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杨光亮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至2009年,杨光亮在担任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茂名市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48.5658万元、港币200万元。
办案机关在查处本案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杨光亮拥有的家庭财产折合共计人民币4998万多元、港币27.2万元、欧元2.4万元,扣除合法收入人民币432万多元和受贿所得人民币1048万元、港币200万元,折合人民币3364万多元、欧元2.4万元的财产,杨光亮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审理认为,杨光亮身为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杨光亮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杨光亮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院对其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杨光亮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涉嫌重大职务犯罪的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综合以上各项量刑情节,一审判决杨光亮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万元;同时还判决,查获杨光亮的受贿赃款人民币1048万多元(其中借据上的500万元已由行贿人黄某上缴)、港币200万元以及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折合人民币3364万多元、欧元2.4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