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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南宁市人防办一科长受贿7.5万 一审被判刑5年

2011年12月18日13:57
来源: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宁讯 原南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科科长廖某利用职务之便,向相关业务单位提供信息,连续几年收受他人“好处费”7.5万元。他的辩护律师称,“收礼”不应该计入受贿金额。12月14日,南宁市邕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关照”一下,几年收得7.5万元

  廖某原是南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科科长,41岁,博白县人。

  2006年~2009年,廖某担任科长期间,利用其审批人防工程项目的职务便利,将其掌握的人防工程信息提供给南宁某机械厂,机械厂的业务因此得以“拓展”。另外,他还给该厂的各项工作“特别关照”,历年来机械厂提供、安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均能顺利通过验收。

  南宁某机械厂厂长何某等人,“出于感谢和继续得到关照的期待”,便拿出单位“小金库”的公款,于每年春节、中秋节前给廖某等人防办有关人员送钱。廖某累计收受何某7.5万元。

  案发后,何某交代说,南宁市范围内所有人防工程的建设,都要经过廖某所在的工程科报建和审批,廖某知道什么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人防工程,他就把这方面的信息提供给机械厂,该厂再根据对方提供的信息,找那些建设单位、业主单位联系,向对方推销他们的产品。

  女儿满月,收受1万元礼金

  何某说,他们主要是在春节、中秋节时给廖某送钱。2006年起,他们每次送去5000元~1万元不等,以后逐年提高,最高送给廖某2万元。2008年中秋节,廖某的女儿满月,何某给他送去1万元“礼金”。何某说:“之所以送钱给廖某,是因为对方的职位比较重要,如果不送钱,担心对方日后在业务方面为难我们。”

  有了廖某的“关照”后,机械厂在《许可证》年检、换证、产品质量抽查、工程质量评比等方面都顺利通过。

  据了解,廖某涉嫌受贿的线索,系自治区人民检察院“8.16”专案组在查办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高平涉嫌受贿一案时发现的。2010年10月26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通知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查办廖某受贿线索。当天,南宁市检察院即通知并指定由邕宁区人民检察院对廖某受贿问题进行查办。在办案人员对廖某进行第二次询问时,对方交代了受贿事实。2011年1月,廖某的亲属代其退出全部赃款。

  律师辩护,礼金不算受贿

  今年7月21日,邕宁区检察院向邕宁区法院提起公诉。9月21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廖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廖某分别于2006年和2007年春节收受的1.5万元和1万元,从客观上不能证明他收受财物后利用职务之便为机械厂年检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另外,该辩护律师还说,何某馈赠给廖某女儿的满月酒礼金,不应计入受贿金额。

  邕宁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廖某属国家公务员,2002年8月以来担任南宁市人防办工程科科长。工程科负责制订人防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程建设计划,负责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的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廖某明知何某等人的意图仍多次收受对方的金钱,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对于廖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收礼”不算受贿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12月14日,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5年,同时没收其所得的非法收入7.5万元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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