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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西单撞人案犯7年徒刑 认定责任能力有限

2011年12月19日17:44
来源:北京晚报

  西单撞人案凶犯被轻判7年

  法院认定:责任能力受限 有自首情节

  本报讯(记者杨昌平)今天上午,西单撞人案凶犯李洪海被市一中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据悉,李洪海驾车在西单北大街自行车道内故意冲撞过路群众,造成9人受伤。经鉴定,李洪海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案发前,李洪海在一家商贸公司打工,他与老板因小事发生争吵,一气之下辞了职。据李洪海介绍,他去医院看病,突然觉得老板要迫害自己,还觉得有“杀人集团”,他拨打电话向有关部门举报,但没得到回复。于是,他不能控制自己,就想驾车撞人把事情搞大,造成影响引起重视。就这样,他开车到了西单,加速撞向过路的无辜群众。

  据辩护人介绍,案发前,家人就发现李洪海精神方面不太正常,他总是产生幻想,但没想到他病得这么严重。

  目击者称,李洪海驾驶捷达车由主路进入自行车道北行,自行车道内有多名路人及骑车人。捷达车先是撞了一名骑车老人,老人被撞得趴在捷达车上。司机并没停车,而是“顶”着老者继续直行。另一名骑车老人、一名推着三轮车的妇女及几名步行女子都被捷达车连环撞倒。捷达车前行了数百米后,最终在离灵境胡同路口不足10米处停下。受伤的行人中多数骨折。

  录像显示,李洪海撞人后从车上下来,举着双手向在附近执勤的武警走去,他还对赶来的交警说自己撞人了。

  伤者认为不应该对李洪海从轻处罚。不过,李洪海的辩护人认为,李洪海实施犯罪行为时精神分裂,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且李洪海系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李洪海作案后自首,且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从轻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剥夺政治权利1年。J161

(责任编辑:UN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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