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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单撞人肇事者患精神分裂被轻判 获刑7年

2011年12月20日00:43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孙思娅
本报讯 (记者孙思娅)昨天上午,在西单驾驶捷达车连撞9人的司机李洪海被市一中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7年。法院认定,案发时李洪海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有自首情节,判处他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2万余元至1200元不等。

  据法院认定,去年11月22日10时许,李洪海驾驶捷达车,在西单北大街东侧自行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故意冲撞过路群众,致8人轻伤,1人轻微伤。经鉴定,其中范某和刘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张某为10级。李洪海作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鉴定结论显示,李洪海所驾驶的捷达车当时的车速为53.8至59.9公里/小时。

  此外,鉴定报告显示,李洪海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实施违法行为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降低,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此案开庭时,控辩双方曾就李洪海是否自首展开了争论。检方认定李洪海属于投案,但指出,李洪海的投案目的是寻求警方保护,声称“北京有个三千人的杀人集团,用人的器官做实验,他的家人都在该公司的控制之下”。检方认为,这与法定意义上的自首存在区别。

  李洪海的律师认为,当时李洪海已经向警方主动承认自己撞人,声称“我撞人了,我是故意撞的”,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整个过程,应该属于自首。

  法院认为,李洪海在繁华市区驾驶机动车故意连续冲撞他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李洪海案发时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因此从轻判处他有期徒刑7年。

  >>受害人反应

  担心造成犯罪效仿

  伤者范女士获得最高经济赔偿,她的老伴儿昨天来到法庭。在判决后老人表示,对于赔偿数额本身,他们并不是特别在意,但是他们担心的是,一纸精神病的鉴定,就可以免除行凶者的相关责任与赔偿,这有可能会造成类似的犯罪效仿,以精神病鉴定作为逍遥法外的工具。

  此外,还有部分受害人对是否能真正拿到民事赔偿提出质疑。他们说,李洪海本身没有房产和相关财产。虽然家中有一套房产,但是却在李洪海的岳父母名下,所以不太可能作为李洪海的财产被执行。

  >>相关案情

  事发当天妻提离婚

  据李洪海的妻子刘某证实,2005年12月,两人经人介绍认识结婚。从2009年开始,李洪海便开始变得神神叨叨,一天到晚睡不着觉,还老说有人要害他,家里有窃听器之类的话,她觉得李洪海有点不正常,他们俩也经常吵架。

  事发前一两年,李洪海总说觉得前胸后背疼,也去通州潞河医院看过,拍了片子,但是没有查出什么毛病。另外,2009年,刘某还带李洪海去过安定医院两次,诊断结果为抑郁症。2010年,李洪海还去朝阳医院验过血,说是自己中毒了,血液里有水银,但是却没有检测出来。

  刘某称,她和李洪海提过离婚,而且事发当天早上7点,李洪海离家时,她再一次说“10点之前回来,咱们去办离婚”,当时李洪海“嗯”了一声,随后拿车钥匙出了门。
(责任编辑:UN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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