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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屡次贩毒出狱不足5年复犯 被重判执行死刑

2011年12月22日11:48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作者:余锋 钟锋

  一男子屡次贩毒被执行死刑

  本报南宁讯 (记者余锋 通讯员钟锋)一男子董某多年前曾因贩毒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5年内又再犯,结果将自己送上了一条不归路。12月21日,遵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罪犯董某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1957年出生的罪犯董某系湖南省沅陵县人,小学文化。去年3月,董某与王某(已判刑)共谋贩卖、运输毒品,董某又邀约严某(已判刑)参与运输毒品。同年3月16日,董某与王某从湖北省武汉市来到云南省昆明市与严成才会合。次日,两人来到中缅边境处,经王某联系,向他人购买了1万粒“麻果”,并将其中的100粒“麻果”作为好处费,给了介绍毒品交易的中间人。

  之后,董、王在云南省勐海县将剩余的“麻果”交给严某,让严将该批“麻果”运回武汉市,并答应给严3万元运费。接着,3人从勐海县出发乘车返回武汉市。去年3月20日凌晨4时许,3人途经南宁市,入住一家酒店。当日上午10时许,警方对酒店进行例行检查,从严成才的衣服内及床下查获“麻果”,净重共计909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董、王、严三人被当场抓获。

  据查明,董某1989年10月1日因犯销赃罪被判处管制二年;1996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5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9年1月18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罪犯董某伙同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909克,他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董邀约他人并与他人共同出资到边境地区购买毒品、又雇用他人一起将毒品运往内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他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董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且他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5年内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由此,法院依法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董仁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责任编辑:UN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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