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入罪资料图片
中广网北京12月25日消息(记者温飞)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再有不到一个月就要过年了,都说有钱没钱回家过年,但要是拿不到自己应得的工资,这个年,您还能过得舒心吗?最近又到了农民工朋友讨薪的时候,今年跟以往相比,在解决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方面,有了一个进步,那就是《刑法修正案(八)》明确了恶意欠薪入罪,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欠薪的单位和个人最高将被处以七年有期徒刑。
不过,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刑法修正案(八)》从5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全国仅有广东一例恶意欠薪入罪。尽管法律对恶意欠薪的处罚具有很强的威慑力,但在具体实施时,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执行不畅呢?恶意欠薪入罪真的能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吗?为此,中央台记者独家专访了参与制定此次修正案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著名刑法专家周光权。
欠薪入罪判断困难 周光权表示,刑法修正案虽然明确了恶意欠薪入罪,但是定罪的前置条件设计的比较多,使得定罪相对比较困难。
周光权:现在这个条文的设计,要求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用非法的手段比如说转移财产,逃避劳动报酬支付的义务,同时还有一个条件,数额要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以后不支付的,才构成犯罪。所以,它设置了很多前置的条件,这些条件同时满足,才能够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全部符合这些条件的这些案件,其实也不是太多。所以,定罪的前置条件不具备的话,有时候很难定罪。我们现在定罪的前置条件设计的比较多,使得定罪相对比较困难。这也是司法实践追究少的一个原因。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存惰性 周光权说,实践中欠薪的问题比较复杂,有时候,谁是欠薪者要判断起来,都很困难。
周光权:比如说,一个建筑工程,开发商让建筑公司垫资修,建筑公司就得雇很多劳动力,工程施工完了或者到年底就应该获取劳动报酬,可是这些劳动报酬他只能向建筑公司要,建筑公司要去向开发商要的时候,开发商可能掏不出钱。带有三角债或者更多复杂纠纷债务的情况下,谁是欠薪者要判断起来就比较困难。所以,有时候并不是那个直接的欠薪者他不想付钱,而是说别人对他有债务,或者在特别复杂这种债务纠纷当中,因为他自己没有过错而导致欠薪,这样的话你要去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有时候也很困难。
恶意欠薪有时候的确很难界定,但界定之后执行得是不是很到位呢?周光权说,在执行过中,个别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还存在惰性。
周光权:我觉得现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倾向,司法机关自己不严格执行刑法,没有正确理解刑法的理解力。总是寄希望于上级给他一个说法,他才去办案,我觉得这不是一种正常的思路。我觉得恶意欠薪刑法规定的已经很明确了,刑法规定的很明确了,就按照刑法去办就行了。他有一些思维上的惯性,就认为这种情况不是他们要管的,不愿意去管,因为处理起来也觉得费时费力,地方司法机关有惰性,有思维的惯性,所以影响了这种案件的处理。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不能靠刑法一下解决 周光权说,增加了恶意欠薪这个罪名以后,刑法在保障民生方面迈出了关键的步伐。但是对于恶意欠薪入罪难,周光权认为,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的司法机关对刑法立法的初衷、重要性认识严重不足。
周光权:现在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的司法机关对刑法立法、试图解决民生特别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立法的初衷、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有的基层的司法机关甚至还不知道有这个罪名。所以他们的思维还停留在传统的用民事的手段,或者用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用行政的手段来处理欠薪的问题。所以我觉得现在是要提高司法人员的这种认识,对立法的重要性、立法的特殊意义,要有充分的认识。这是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周光权强调,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要靠健全的、健康的法制市场逐步解决,不可能依靠刑法一下解决。
周光权:刑法就是想尽量缩小打击面,对大量的欠薪的行为通过民事的、行政的手段来解决。所以定罪的范围在当初立法设计的时候保持刑法的前移性、保持最后的手段性,不想把打击面扩大的太大。这个问题要靠健全的、健康的法制市场、经济发展来逐步解决。试图依靠刑法一下解决,我觉得也不太可能。
作者:温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