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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会议,公安部前副部长田期玉就刑法修订草案发表意见。资料图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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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后,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资料图片 |
削减死刑步伐还可加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认为死刑不一定能够压制犯罪
刑法是规定何种行为为犯罪、构成犯罪后要受到何种处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对话人物
周光权
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对话人物
刘仁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
1 地位
打击犯罪分子保障其他法律
如果动用民事、经济、行政法律已经不足以产生威慑力,就也需要刑法介入。刑法是其他法律的发挥“保障法”,是违反法律的最严厉的处罚法,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
新京报:刑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是什么?
刘仁文:任何一个国家,刑法都是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一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杀人、强奸等,必须动用刑法来惩处,否则无法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公众的安全;对那些严重违反民事、经济、行政法律的行为,如果动用民事、经济、行政法律已经不足以产生威慑力,就也需要刑法介入。
随着社会发展,诞生了许多新兴的法律,如环境保护法、传媒信息法等,这些领域扩展了传统刑法的范围,刑法在其中发挥“保障法”的作用,刑法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
新京报:新中国成立后,一直到1979年才有刑法?1979年之前对于犯罪分子如何打击?
刘仁文:从1954年开始起草刑法典,最终于1979年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刑法典的最终出台也是国家走向法治的象征。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制定了一些应急性的单行刑事法规。1979年前,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主要是依据党和国家制定的刑事政策和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政策精神、刑法理论在审判过程中对个案所作的解释。
新京报:刑法在社会生活中起的作用怎么样?相对于以前没有刑法的社会,刑法怎么促进社会发展?
刘仁文:有没有刑法典,并不妨碍国家打击犯罪,但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讲,有没有刑法典,就完全不一样。有一个人当年因子虚乌有的生活作风问题被判刑,后来该法院领导告诉我:当时法院就这样判的,那时也没有刑法,很难说判错了,此事就不了了之了。
2 体系
刑法体系严密基本没有漏洞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刑法是最周延最严密的部门法。刑法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律部门法里比较成熟的,基本上没有留下处罚的漏洞。
新京报:我国刑法类法律有哪些?
周光权:现行的刑法类法律,有1997年修订的刑法,和一个单行刑法,还有8个刑法修正案。
1979年的刑法虽然也是罪刑法定,但保留了一些类推规定,就是一些与犯罪情形相似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犯罪,这并不是彻底的保障人权。
1997年修订的刑法,是一个标志性的立法,刑法领域有了支架性的法律,后来的8个修正案都是在这个基础上增加了一些罪名或进行了一些调整,实际上也是一些微调。
新京报:你怎么评价现在的刑法体系?
周光权:现行刑法,对应该进行的处罚,基本上都有了。我认为,刑法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律部门法里比较成熟的,基本上没有留下处罚的漏洞。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刑法部门法,对于犯罪的认定和处罚的认定很周延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刑法是最周延最严密的部门法。这是跟民法比较而言的,现在没有统一的民法典,但是刑法已经有了统一的刑法典。
新京报:刑法修正案在刑法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
周光权:随着社会的发展,就需要对刑法进行修正。总结这8个《刑法修正案》,大致有四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增设新的犯罪,如设立处罚“老鼠仓”、器官买卖、传销行为等的犯罪;二是改变一些犯罪的构成要件,且多为降低定罪标准或扩大处罚范围;三是修改法定刑,包括提高或者降低一些犯罪的法定刑,削减死刑罪名;四是修改《刑法》总则关于刑罚执行的规 定,严格限制减刑、假释的条件。
这些修正案,充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根据公民权利的最新变化做出了及时的反应。也充分重视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
作者:郭少峰 朱燕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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