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新快报讯记者 李海强 通讯员 韩文华 禅诉报道
新快报记者 昨日获悉,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梁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近日由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扣押的雷克萨斯汽车1辆予以没收,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上缴国库;其余赃款400万元继续追缴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1
事由:出马摆平工程问题
好处费:100万元
今年49岁的梁某是佛山禅城本地人。经查明,2003年7月、2004年1月,梁某利用担任佛山市禅城区环市镇永新村村委会主任、村支书的便利,在建设永新村某工程项目的过程中,先后两次帮助包工头黄某承接到该项目的部分工程。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黄某因工程质量问题被买房的村民追究责任,梁某即利用自己身份的便利进行协调,最终帮助黄某解决了此事。2004年的某天,为了感谢梁某在承建工程过程中的帮助并希望日后继续得到关照,黄某送给梁某感谢费人民币100万元。
黄某坦言,他送钱的原因就是看中梁某是永新村委会主任和村支书。梁某为他争取到工程以及事后为他“摆平”事端等事件,都让他更加相信拉拢梁某才有希望在以后的工程中得到帮助。
案例2
事由:希望受关照获得工程
好处费:360万元
2005年6月,黄某购买了位于顺德区陈村的两套别墅,并与梁某约定将其中一套送给他。黄某称:“当时想到房价一定会升,所以就以我的名义供多一套,到时赚钱就归梁某。我们商定一人一套,都写我的名字。我当即给了两套别墅的定金,后期签合同和首期款都是我去做的,供楼的钱也是我出的。”
2007年,梁某见楼价升了,就想卖他那套别墅,于是黄某就以530万元卖出,扣除黄某支付的首期和供楼款还赚了300万元。后黄某就将上述款项交给了梁某。同年7月和10月,梁某使用该钱款在南海桂城购买了新的房产和车位。
2008年12月,黄某再次送给梁某一辆价值人民币60多万元的雷克萨斯汽车,“我支付车款是希望梁某以后继续关照我其他工程做,因为永新村还有许多地要开发。”而梁某本人也供认,黄某送他这辆车是因为2008年别的村有工程,黄某要他的帮助。他将黄某介绍给该村后,帮他取得了该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