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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割女双耳二审改判缓刑 母女冰释前嫌获新生

2011年12月28日14:50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陈海仪(右一)、社工(右二)与阿俊一家人交谈 通讯员 罗伟雄 摄
陈海仪(右一)、社工(右二)与阿俊一家人交谈 通讯员 罗伟雄 摄

  27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母亲捂死刁女”案在荔湾区法院一审宣判,涉“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母亲谢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见昨日本报A8版报道)。

  得知判决后,身为广州中院少年审判庭法官的陈海仪,回忆起了4年前自己曾经参与审判的“生母怒割女儿双耳案”,此案中,法院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当年的二审判决导向是否正确,如今这个家庭又是怎样?近日,陈海仪再次来到当事人陈某所住的花都区新华街,言谈中,当年那桩生母怒割女儿双耳案再次呈现出来。

  往事  生母割女儿双耳 二审获改判缓刑

  2005年10月26日晚上10时许,因母女不和,并认为女儿阿俊平时有小偷小摸的不良习惯,但又屡教不改,陈某趁女儿熟睡时,一气之下割下其双耳后扔进厕所。然后陈某致电在外开出租车的丈夫,叫其回家送女儿去医院。

  司法鉴定结果显示阿俊为重伤。2007年5月,花都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陈某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广州中院。2007年8月28日,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陈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但撤销了原审判决中的量刑部分,改为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陈海仪表示:“当年一审判决也符合法律量刑规定。”

  重逢  缓刑考验期将尽 母女早冰释前嫌

  乍暖还寒的冬日,在花都区新华街,当再次出现在陈海仪面前时,刚满20岁、亭亭玉立的阿俊,漂亮而彬彬有礼。

  陈海仪向记者介绍,这与当年她了解的阿俊判若两人。据她介绍,案发那年,阿俊的爸爸是出租车司机,常晚出早归,妈妈陈某没有固定工作,在家照顾两个孩子。至于阿俊,陈某在案发后供述说,女儿读五年级时,“常常在家偷钱,并且把家里的米拿出去卖,然后与同学到饭店吃饭,有一次几天都没有回家……”

  陈海仪仍记得她与阿俊的第一次见面,那时阿俊“还处于一个非常纠结的状态,很害羞,不愿接触人,出了这事后,她更不想见人了”。二审判决前夕,阿俊最终向法庭表明“已原谅了妈妈”,请求轻判。几乎同时,靠着社会捐款,她在手术后的身体及心理都恢复良好。 二审时,包括陈海仪在内的3名法官予以了改判。而改判究竟对这个家庭有怎样的影响,谁也不知道。

  如今的一家其乐融融,阿俊的爸爸仍在做出租车生意,阿俊也有了自己的工作和恋人,手术后的她看上去与正常人没有二样。若不刻意提起,6年前的那桩曾引起全城关注的案件早已被一家人淡忘。“现在有什么问题,我们都能敞开来说。”陈某告诉记者,女儿还经常要妈妈不要溺爱她。而阿俊也表示,她与妈妈之前话很少,自妈妈从看守所出来后,“有什么事都会跟她讲”。阿俊的爸爸感慨:“如果当年没有改判缓刑,家里肯定不是现在这个样子。”

  对于改判的原因,陈海仪回忆,二审合议庭认为,鉴于二人是母女,长期关押对改善母女关系弊大于利,而且陈某适用缓刑符合条件,也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角度出发,决定给予陈某5年的缓刑考验期,至2012年8月。

  观点  家暴涉及“未成年” 可以考虑“不监禁”

  家庭暴力属于公权惩罚与私权调整的交叉范围,案件的处理需考量的因素较多,而不仅是法律因素。陈海仪认为,有些涉未成年人的家暴案件可以考虑判处非监禁刑。

  陈海仪介绍,缓刑属于非监禁刑的一种。由于一般少年犯罪多为初犯,心智尚不成熟,多因一时冲动做出违法行为,因此她认为,非监禁刑其实大量应用于少年庭的审判中。对于荔湾区法院对生母捂死女儿案,陈海仪表示她对具体案情并不了解,但结合自己的审判经历,她认为:“少年庭的审判工作力求实现未成年人权益的最大化。”

  而对于是否采用"非监禁刑",法官通常会考虑涉案家庭是否具有稳定的家庭结构、家庭成员是否有固定的工作和居所、是否方便法院与司法机构落实监管,若上述条件都满足,并且符合刑法规定的判处非监禁刑的条件,法官会考虑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尽管如此,陈海仪称,最终是否适用判处非监禁刑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来综合评判。

  (董柳 穗法宣 周素莹)

  董柳、穗法宣、周素莹

(责任编辑:车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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