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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涉嫌代办假离婚骗贷

2011年12月31日12:23
来源: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 作者:雷鸿涛

  来源:湖南广播电视台-《法制周报》

 

罗女士向记者展示相关资料

  本报记者 雷鸿涛 文/图

  长沙市民罗女士的丈夫,曾用公积金贷款买了一套房子,到目前房贷都还没有还清。按照相关规定,罗女士再次购房,将不能按照首套房标准申请公积金贷款。

  但今年10月,罗女士把她的情况向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下称新环境房屋)楚天中苑店的业务员说了后,该业务员竟然告诉她:可以通过新环境房屋购置二套房,并可帮其办假离婚证骗取首套房公积金贷款。于是,罗女士面对自己心仪已久的楼盘心动了,但在交了2万元定金之后,罗女士发现,这是一个圈套。

  房屋中介的“圈套”

  罗女士告诉《法制周报》记者,从今年10月起,她就开始关注星沙“早安星城”这个楼盘,但当时并没有购房意愿。在听到新环境房屋楚天中苑店的业务员说,购买第二套房也可以申请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后,她心动了。于是,2011年10月底,她交了2万元定金给房主。定金由新环境房屋楚天中苑店的合作门店——新环境房屋苹果社区店托管。

  11月23日,罗女士将公积金贷款申请代办费的首付款4000元,及新环境房屋要求提供的材料(包括办理假离婚证的证件照等),交给了新环境房屋楚天中苑店。

  但12月6日,罗女士接到新环境房屋负责申请贷款的部门打来的电话,告知其公积金贷款未通过审批。因为在罗女士的申请提交后,公积金中心查出了其有婚姻记录及首套房贷款记录。相关业务员还告知罗女士,虽然她不能按首套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但可以按照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办理。不过罗女士咨询得知,自己的情况连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都无法申请。

  此时,罗女士意识到,这或许是中介在给她带“笼子”,目的就是为了骗取定金。于是她放弃了购房的意愿,想退回2万元,但遭到了拒绝。

  录音表明中介知情

  12月23日,记者和罗女士来到了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长沙总公司。罗女士认为新环境中介虚假承诺致使她损失2万元定金,要求新环境中介赔偿其2万元。但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长沙总公司的负责人表示,需要有法院的判决才能赔偿。

  当初接待罗女士的新环境房屋楚天中苑店的业务员否认,并不曾引导罗女士办理假离婚证骗贷,其表示:“她(罗女士)没有说(她丈夫买的房)是用公积金贷款,只是说有一套房子。”这样其就认为罗女士的情况,可以申请首套房公积金贷款。但罗女士提供给记者的一段录音却显示,该业务员很清楚罗女士已结婚及其首套房的购房情况。

  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长沙总公司的上述负责人表示,他们将查明情况,如果情况属实将会承担责任,但是如何承担不便透露。

  “做个假离婚证明就可以了”

  12月25日,记者以“家人已经用公积金贷款买了一套房,现在想购买一套二手房”为由,暗访了长沙几家二手房中介公司的门店,发现不少中介公司都声称可以帮助办理假离婚证骗取首套房公积金贷款。

  在三七地产四方坪店,(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该店店员很肯定地表示:“做个假离婚证明就可以了。”其解释称:“你离婚后,以前那套房子是你老婆的,说明你没有房子,就这么简单。你不认得人,肯定是我们帮你去做啊,但这个钱是你出,费用大概几百元钱。”

  富诚房产科大店的店员、嘉业地产四方坪分行的店员也都表示,“打个假证”、“打点小红包”就能通过,可以代办假离婚证骗取首套房公积金贷款。

  走访中,只有少部分房屋中介的店员表示根据记者的情况,不能申请办理首套房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中心:骗贷做法行不通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用假离婚证骗取贷款这一说法“不可信”!

  该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要超过5成,(首套房首付要超过3成),且利率为首套房贷的1.1倍。如果家里已经用公积金购买了一套房,并且贷款还没有还清,按照相关规定,那么购房者申请二套房公积金贷款也通不过。工作人员提醒,提供虚假资料骗贷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公积金中心可通过联网查询购房者相关信息,一旦发现骗贷,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罚。

  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监管长沙二手房中介的职能部门,其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如果罗女士的投诉属实,中介的行为“肯定是不对的”。消费者在二手房中介遭遇的任何问题,可向该处反映。“如果情况属实,我们会通过我们的执法队进行调查处理。”

  12月28日,罗女士和新环境中介方来到长沙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协调。罗女士告诉记者,协会及新环境房屋长沙总公司要求当事门店赔偿。截至发稿前,罗女士和当事门店仍在协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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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秀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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