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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月1日电 (财经频道 黄楠) 2012年1月1日起,一批经济领域里的新法规、政策即将开始实施。其中,车船税法、火车票全部实名制等新规成为百姓热议的焦点。中新网财经频道特梳理了即将实施的法规和政策,望对网友有所助益。
改善民生
车船税法1月实施 近9成乘用车主税负不会升
201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即将实施。车船税是对车辆和船舶按年征收的一种税。相比以前的征税方法,车船税法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方面都作了一些修改和完善。
车船税法规定乘用车也就是核定载客人数在9人及9人以下的载客汽车要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计征车船税,而之前的车船税是按载客人数多少计税。
车船税法中,对乘用车的税负,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比如,对占汽车总量72%左右的乘用车,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划分七档,对每一档分别规定了税额幅度。
其中,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87%左右、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排量较小的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10%左右、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的中等排量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调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乘用车,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对占汽车总量28%左右的货车、摩托车以及船舶(游艇除外)仍维持原税额幅度不变;载客9人以上的客车,税额幅度略作提高;挂车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而将船舶中的游艇单列出来,按艇身长度划分为四档,每米税额为600元至2000元。
此外,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缴税方式有两种:一种方式是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另一种方式是纳税人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2012年1月起火车票全实名制
2012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旅客列车实行车票实名制,旅客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购买车票,并持车票及购票时所使用的乘车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免费乘车的儿童及持儿童票乘车的儿童除外)进站、乘车。
购票证件可用原件或复印件,一张有效身份证件同一乘车日期同一车次只能购买一张实名制车票。
代人购票的市民可持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代购车票。通过网上代购车票需输入乘车人身份证信息。
实名制车票丢失的旅客,可持证件到火车站值班主任窗口“解锁”身份证,注销购票信息,然后花原价重新购买火车票。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实名制火车票挂失补票办法,旅客丢失实名制火车票有望通过挂失的办法补回车票。
实名制后,旅客进站乘车须同时持车票和与票面所载身份信息相符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站时由铁路部门客运人员、公安人员进行查验。“票、证、人”信息一致,方可进站。
进口商品关税降低 730种商品有望降价
财政部宣布将自2012年1月1日起对我国进出口关税进行部分调整,对730多种商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平均税率为4.4%,比最惠国税率低50%以上。这些商品主要分为五大类,其中煤炭、焦炭、成品油、特殊配方婴幼儿奶粉、婴儿食品、护肤品等均在其中,这也意味着这些商品都有下调价格空间。
730多种实行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的商品主要分为五大类,分别为能源资源性产品;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的关键设备和零部件;农业生产资料;促进消费和改善民生的日用品;与公共卫生相关的产品。
其中,煤炭、成品油、特殊配方婴幼儿奶粉、婴儿食品、护肤品、人工耳蜗、X光片等均属于“点名”实行较低进口暂定税率的商品。此外,财政部方面还表示,2012年将新增对数字电影放映机、各类画作原件以及雕塑品原件实施进口暂定税率。
出口方面,2012年我国则将继续以暂定税率的形式对煤炭、原油、化肥、铁合金等“两高一资”产品征收出口关税。此外,2012年进出口税则税目也根据世界海关组织的统一规定进行修订,增列了柔性印刷版、堆取料机械、血管支架、无线耳机等税目。调整后,我国2012年进出口税目总数将由2011年的7977个增至8194个。
生育保险制度全覆盖 包括非京籍职工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1日起,北京市生育保险将实现制度全覆盖,覆盖范围扩大至机关、事业单位和非京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及报销范围将提高,预计惠及人群新增400万。
据介绍,此次政策调整,将以前不能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实现生育保险制度的全覆盖。非京籍职工也纳入了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
《通知》对生育津贴的计发办法调整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扶持中小企业
上海将扩大增值税试点范围:建筑业等暂不纳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从2012年1月1号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减轻相关企业的税负。
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此前,上海市的试点范围暂不包括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销售不动产等行业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业。
针对有一些企业反映试点后其税负可能会有所增加的情况,上海财税部门表示,一方面将进一步加强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帮助企业充分理解政策,用好试点过渡政策;另一方面将综合考虑试点行业和企业的不同情况,积极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以利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的平稳过渡和顺利实施。
减负小微企业政策出台 免征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印发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号至2014年12月31号,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22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还要求,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这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工商总局出台办法 债权变股权减负中小企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根据《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管理范围包括属于以下三种情形: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办法》规定,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70%,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此外,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金融、保险
银监会实施新资本监管标准 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将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规定,系统重要性银行原则上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16年底前达标;同时对资产减值准备、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不合格的二级资本工具的处理方法设定了单独的过渡期。
《办法》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三大支柱为基础,分10章、162条和16个附件,分别对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
《办法》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为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办法》实施后,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
《办法》明确了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一是审慎确定监管资本的构成,维护资本工具的质量,提升各类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二是扩大风险覆盖范围,审慎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第一,重新确定了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权重体系,既体现审慎监管的内在要求,又兼顾国内银行的风险特征;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资本要求。第二,在市场风险方面,《办法》要求所有银行必须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并允许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第三,《办法》首次明确提出了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并适当提高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确保监管资本要求的审慎性。
《办法》依据资本充足率水平不同,将商业银行划分为四大类,并规定了随着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监管力度不断增强的一整套监管措施;《办法》实施后,商业银行若不能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将被视为严重违规和重大风险事件,银监会将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新的分类标准符合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远高于最低资本要求的实际,标志着我国资本监管的重点将转向达到最低资本要求但未满足全部监管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办法》还进一步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标准,有助于强化市场约束的有效性。
银监会收紧理财门 要求提示风险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将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在理财的风险评估、保证收益、变相揽储等方面做了细化,厘清了理财买卖双方角色,有望将“变味”的理财引向正轨。
《办法》从三个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风险揭示书。二是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内容至少应包括办理理财产品的业务流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商业银行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内容。三是要求商业银行按规定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银监会控流动性风险 银行存贷比不得高于75%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将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不低于100%,商业银行的净稳定资金比例应当不低于100%。商业银行最迟应于2013年底前达到流动性覆盖率的监管标准,2016年底前达到净稳定资金比例的监管标准。
《办法》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进一步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合理匹配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商业银行和整个银行体系应对流动性压力冲击的能力。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存贷比和流动性比例。同时规定,商业银行的存贷比应当不高于75%,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比例应当不低于25%。
《办法》针对外资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做出了一些特殊规定,要求外资法人银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集团内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25%,以及外国银行分行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50%时,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
银监会控制杠杆率 约束银行表外资产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办法》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3年底前达到4%的最低杠杆率要求,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6年底前达到最低杠杆率要求。
而所谓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最低杠杆率的实施,将在一定程度上约束银行表外资产的扩张。
保险经济公司互联网业务准入门槛确定
保监会发布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采取事后报告的方式;二是设立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准入门槛;三是确立了互联网业务集中运营、投保流程合理、严格履行保险合同说明义务、保证服务质量等基本经营规则;四是要求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财务管理
沪深主板公司将施行内控审计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点将从1月起在主板上市公司施行,并将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择机实行。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内控规范》被称为中国的“萨班斯法案”,2008年6月28日,由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目的在于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上述规范原定于2009年7月1日起实施,但由于该规定较为“苛刻”,企业的实施成本较高,实施范围当时被缩小至境外上市的企业,境内上市企业的实行时间则一再推迟。
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为企业战略、董事会职责、风险评估、员工薪酬、诚实守信、受托责任和审计等问题设定了良好实务标准。
财政部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16项费用在列
从2012年1月1日起,中央预算单位的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等16项费用将列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因公务卡具有“雁过留声、消费留痕”的特点,被国际公认为解决现金支付问题最有效的工具和手段。
财政部国库司负责人表示,中央预算单位对目录所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2012年起均需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
该负责人说,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务卡在规范公务支出、预防腐败等方面的制度优势。财政部门可以对公务卡支付的每一笔公务支出实施动态监控,对违规支付进行快速核查处理,有利于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产生。
此外,大幅减少现金使用,可以方便预算单位的资金结算,提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效率和监管水平。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绝大多数中央部门及所属几千个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绝大多数地方的省本级预算单位,部分市县级预算单位都实施了改革,公务卡发卡数量达750多万张。
财政部出台办法 将查用外国政府贷款资金建设项目
财政部出台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监督检查工作以统筹规划、依法监督、注重预防、规范管理为原则,督促有关机构遵守贷款规章制度,防范和纠正违规操作,提高贷款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财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项目的实施进度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问题;项目申报过程的合规性;项目选取采购公司和贷款招标采购的合规性;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情况;设备采购的到货和运营情况;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偿还和支付情况;项目机构变更及实施内容调整情况;完工项目的验收交付使用情况;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财务会计核算的合规性;财政部要求的其他检查内容。
省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对全部在建项目进行至少1次现场核查,掌握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质量,协调解决项目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实施符合规范。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财政部门或者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医院财会制度新规将实行 意在加强财务管理
五项新的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执行。五项制度包括财政部会同卫生部修订印发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制定印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印发的《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
这五项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推动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加强预算管理,严格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强化预算约束和成本控制,规范业务活动,促使医疗机构运行机制不断完善;有利于加强政府主管部门对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会计监管,避免机构的盲目扩张,从供给方加强医疗费用控制,缓解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有利于发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监督作用,提高医院财务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推动医疗机构财务信息的阳光化;有利于推动加快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机制的综合改革进程。
产业
新外商投资指导目录将实施 限投“两高一资”产业
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将于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新《目录》重点强调优化外资结构,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2007年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在新《目录》开始施行之日停止执行。
本次《目录》修订,主要有以下调整和变化:
一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新《目录》增加了鼓励类条目,减少了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同时,取消部分领域对外资的股比限制,有股比要求的条目比原目录减少11条。
二是促进制造业改造提升。将高端制造业作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促进外商投资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新《目录》在鼓励类中增加了纺织、化工、机械制造等领域新产品、新技术条目。同时,鼓励外商投资循环经济,鼓励类增加了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机电设备、电池回收处理条目;考虑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要求,将汽车整车制造条目从鼓励类中删除;为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盲目重复建设,将多晶硅、煤化工等条目从鼓励类删除。
三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新《目录》在鼓励类增加了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系统设备等条目,取消了新能源发电设备条目的股比要求。
四是促进服务业发展。积极引导外商投资服务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外商投资现代服务业,支持面向民生的服务业扩大利用外资,推进服务业开放进程。新《目录》增加了9项服务业鼓励类条目,包括机动车充电站、创业投资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海上石油污染清理技术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业条目在鼓励类中的比重进一步增加。同时,将外商投资医疗机构、金融租赁公司等从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
多部委制定办法 我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翻倍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情况,征收标准可以适时调整。
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4厘,每年征收金额100亿元左右。随着可再生能源发电迅猛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已入不敷出。2010年度,缺口20亿元左右;2011年缺口100亿元左右。因此,本次电价调整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4厘提高至8厘。
港口市场电煤交易将实行最高限价 每吨不超800元
从2012年1月1日起,国家发改委将对部分港口市场交易电煤实行最高限价。发改委要求秦皇岛港、黄骅港、天津港、京唐港、国投京唐港、曹妃甸港、营口港、锦州港和大连港发热量5500大卡的电煤平仓价最高不得超过每吨800元,其他热值电煤平仓价格按5500大卡限价标准相应折算;电煤交易双方通过铁路、公路运输的电煤市场交易价格,不得超过2011年4月底的实际结算价格。
发改委表示,对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采取相关调控措施,是依照《价格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煤炭市场供求状况、煤炭价格变动对火电企业发电成本影响、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后实施的。相关措施已反复征求了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煤炭主产省的意见,并取得了相关方面的支持。
将主要港口市场电煤平仓价格控制在每吨800元左右,直达运输市场电煤价格控制在不高于今年4月份的水平,能够保障煤炭企业仍然获得较好利润,不会影响市场供应。
大气污染物排放新国标:用硬标准管住火电厂
环保部和国家质监总局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2003年发布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提出了较上一版标准更为严格的要求,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
环保部本次修订《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总体上收紧了污染物排放限值,提高了新建机组和现有机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为体现公平原则,简化了标准体系,适当合并了不同时期建设的现有机组的排放控制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一步强化了标准的适用性,删除了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发挥作用的内容,如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污染物指标体系,增设了汞的排放限值和燃气锅炉排放限值;增设了适用于环境敏感地区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工信部出新规 乘用车产业准入门槛将提高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该《规则》的出台被业界解读为乘用车产业的准入门槛将被提高,产业向升级转型的目标积极迈进。
《规则》要求,乘用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待项目建设完成后,方可申请准入。具体来看,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具有产品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等。
《规则》对乘用车产品准入也做了明确规定:乘用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乘用车产品经工信部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乘用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 将实施国Ⅳ标准
从2012年1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Ⅳ标准要求的压燃式新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不满足国Ⅳ标准要求的压燃式新发动机不得销售和投入使用。
早在2011年初,国家环保部就下达了《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限值实施日期的复函》,该文件对于不同车型实施国Ⅳ标准的时间作了明确规定。
地方
哈尔滨:商品房违规建设将不发预售证
从2012年1月1日起,哈尔滨市将施行新的《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条例》明确要求对开发商违规建设的商品房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规定临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按照新规划条例,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抄告的违反规划条件建设项目,应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对违规建设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临时建设用地和工程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应自届满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山东将实施用水“累进加价”收费
《山东省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暂行办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山东工业和服务业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超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计划部分的取用水,都将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制度。据了解,超计划10%以内(含)部分,按照当地水资源费标准1倍加收;超计划10%至30%(含)部分,按照当地水资源费标准2倍加收;超计划30%以上部分,按照当地水资源费标准3倍加收。
海南农民可用土地经营权作价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登记、成员和组织结构、财务管理、指导服务、扶持措施、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条例,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多项优惠政策。
条例规定,农民可以用其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以合作方式加入或者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加入或者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时,作价入股的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应当退还承包人。根据条例,农民有加入或者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利。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社的成员退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予以退还。
条例明确规定了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范围和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生产;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和运输;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服务;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农村家庭手工业生产;农业休闲观光和乡村民俗旅游;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农业生产供水服务等在内的十余种农业生产的经营服务活动都可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国际
欧盟航空ETS将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欧盟航空ETS将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欧盟ETS是世界上最大的多国参与和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2008年11月,欧盟议会和欧盟委员会通过新法案决定将国际航空业纳入到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TS)之中,该法案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排放交易。届时,包括中国航企在内的全球2000多家航空公司在欧洲机场起降航班将要交付碳排放费。有关方面测算,如果中国国内航空公司所有飞欧盟的航班均被纳入欧盟ETS,单在2012年至少需为此支付8亿元人民币。
中国与东盟签署的议定书将于1月生效
《关于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第二批具体承诺的议定书》将在各国完成国内法律审批程序后,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其签署是中国与东盟在自贸区建成后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此举将有效提升中国-东盟自贸区自由化水平,进一步促进中国与东盟各国的经济融合。
2007年1月,中国与东盟签署了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根据《协议》规定,2007年7月《协议》生效后,各方随即启动了第二批具体承诺谈判,以进一步提升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
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
(第一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有关规定,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便于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准确掌握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的技术进步和车型变化情况,公告其车型目录。现将第一批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予以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